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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市东丽区工业布局规划(2022—2035年)

  第一节 优化工业园区边界

  第21条 园区边界调整原则

  严格按照市区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天津市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区规划(2018—2035年)》等要求,坚持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绿色生态屏障区内一级管控区等底线原则,在已批复园区边界基础上,结合园区实际管理范围、机场噪音影响、区域长远发展等因素和需求,实施工业园区边界调整,进一步优化工业发展布局。

  第22条 规划园区面积

  东丽区现有工业园区总面积约为37平方公里。根据东丽区实际发展需求,对工业园区边界进行调整,预计调整后工业园区面积约64平方公里,较已批复的面积增加约27平方公里。

  东丽经开区由东丽经开区(本部)、军粮城工业园、滨海重机工业园、无瑕工业园四部分组成。已批复的园区面积约为16.7平方公里,预计调整后园区总面积约为34平方公里(面积统计均不含滨海重机工业园滨海新区行政辖区内的1.6平方公里),面积增加17.3平方公里。

  华明高新区由华明高新区(本部)、中车集团片区、宝能片区、东丽湖片区、华明鑫裕片区、东北郊热电厂片区六部分组成。已批复的华明高新区面积约为7.33平方公里,预计调整后园区面积约为15.9平方公里,面积增加8.57平方公里。

  临空经济区由临空CBD、航空物流区、科技创新区、临空管委会周边地区、金钟都市产业园五部分组成。《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2022—2035年)》划定重点发展区面积约为11.46平方公里,调整后园区面积约为12.66平方公里,面积增加1.2平方公里。

  金桥工业园园区面积保持1.54平方公里不变。

  第二节 两类管控分区划定

  落实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要求,结合市级专项规划对园区发展指引内容,在东丽区规划64平方公里工业园区(不含滨海重机工业园属滨海新区行政辖区部分面积约1.6平方公里)基础上,划定重点发展区、优化提升区两类政策管控分区(东丽区无减量调整区),对全区工业用地利用和园区发展进行分类管控。

  第23条 重点发展区控制指引

  重点发展区是保障工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管控区域,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不冲突,线内有一定的增量空间,用地空间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产业类型符合全区主导产业方向。在用地控制上,严格保护重点发展区内工业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向重点发展区内投放。

  重点发展区包含东丽经开区、华明高新区、滨海重机工业园、金钟都市产业园、临空经济区,总面积约61平方公里。

  新建重大工业项目优先在重点发展区内(不含都市产业园区)布局。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限制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和简单扩大再生产,可实施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企业,予以清退淘汰。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五年内暂不实施的区域,可实施工业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项目。

  第24条 优化提升区控制指引

  优化提升区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内工业用地总规模、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区域,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不冲突,用地空间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产业类型符合全区主导产业方向。

  优化提升区包含金桥工业园、无瑕工业园、华明高新区的东北郊热电厂片区和华明鑫裕片区,总面积约3平方公里。

  优化提升区重点鼓励现有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提升,着力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对环境影响,逐步关停“三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高危险、低效益)企业。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限制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和简单扩大再生产,可实施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企业,予以清退淘汰。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五年内暂不实施的区域,可实施工业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项目。鼓励园区建立和完善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进行全面调查和分类评价,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促进现状低效工业用地减量,同时将减量的低效工业用地指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腾挪。

  第三节 工业集中发展控制线划定

  第25条 划定工业集中发展控制线

  为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用地规模,促进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在重点发展区(不含都市产业园区)和优化提升区内划定工业集中发展控制线,作为需要控制和保护的区域范围。

  落实《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2022—2035年)》“双70%”要求,东丽区划定工业集中发展控制线面积约40平方公里。

  工业集中发展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得建设商品住宅和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绿地等公共利益确需建设的,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用地。

  第26条 新型产业用地

  落实《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要求,鼓励园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试点,园区内(不含都市产业园区)新型产业用地面积不超过园区产业用地面积的15%。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内新型产业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占地上总建筑规模比例可以提高至30%,其中用于商业、餐饮、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比例不超过15%,用地性质仍按主导用地性质管理。

  推动产城融合发展,增加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允许在工业集中发展控制线以外区域建设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必要的生活配套设施,满足企业职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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