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属皖南山区,东南及中南部为黄山余脉,西北部为安庆盆地南侧,林业用地超过60%,可用于建设的土地较为紧张,建设用地需求的增加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较为突出。各类建设用地,特别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重点镇的工业集中区及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需求量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高水平。随着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的加大,东至县可用作新增建设用地的空间十分有限,保障各项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面临压力。
第四章 规划总则
4.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助力“美丽东至”建设进程。以东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指导,大力实施“生态立县、产业强县、创新驱动、开放发展”四大战略,协调推进城区、园区、山区发展,加快推动“山城”向“滨江城市”转型发展,围绕“打造美誉东至、建设美丽城乡、实现美好生活”,全面开启新阶段现代化“三美东至”建设新征程,努力将东至县建设成为长三角高质量绿色发展的现代化宜居城市,奋力开创美丽东至新局面。
4.2规划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推进经济生态化与生态经济化,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增加经济社会发展的“含绿量”。
系统谋划,彰显特色。依托东至县优越的山水自然资源和深厚的历史人文底蕴,谋划未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布局、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强化规划引领作用,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切实彰显东至县自然山水、人居风貌和特色文化。
以人为本,可观可感。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提升城市品质,既塑造可观的“外在美”,又提升可感的“内在美”,落实好各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推进。
全民参与,共建共享。坚持生态惠民、生态为民、生态利民,探索共建“共谋、共建、共享、共治”新路径、新载体,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和公众协同推进机制,增强价值认同,凝聚整体合力,确保东至县生态文明建设的稳步、高质发展。
4.3编制依据
4.3.1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府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并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并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并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并实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并实施);
(15)《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环生态〔2019〕76号);
(16)《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21〕146号);
(17)《关于开展第六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遴选工作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21〕353号);
(18)《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2017年10月起实施);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3月13日);
(20)《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12月);
(21)《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号);
(22)《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0〕296号);
(23)《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年);
(24)《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2021年);
(25)《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
(26)《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环办固体函〔2020〕270号);
(27)《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28)《“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642号);
(29)《“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农规发〔2021〕8号);
(30)《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
(31)《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
(32)《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
(3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
(34)《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
(35)《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
(36)《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环生态〔202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