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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促进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提升。合理规划各类医疗保障资源布局,协同推进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联体建设。发挥医保支付政策引导作用,完善县域医共体医保总额管理机制,健全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相结合的支付机制,合理优化不同层级医疗机构报销待遇梯度,激励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和全周期健康管理,引导群众有序就医。建立新老技术和新老项目的定期评估机制,增加优质医疗服务供给,对开展疑难杂症和急危重症救治、引进新技术和新项目的,予以合理的医保政策倾斜支持。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支付政策,实现医保支付网上结算。

  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管机制。推行医保服务处方点评制度,推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自觉规范医保诊疗行为。建立医保服务能力评估和医院绩效评价制度,有效推动医疗机构内部分配机制与医疗技术服务收入、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与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检验收入脱钩,促进合理合规用药,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着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专栏2 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推动工程

  (一)全面实行药械集中采购

  落实《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暂行办法》,全面执行国家、省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政策。推进市级招采联盟建设。组建全市公立医院参与的药品、耗材招采联盟,落实国家、省各项药品、耗材带量采购任务,执行药品、耗材采购政策,探索开展全市统一的集中招标采购、谈判。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省定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要求,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保持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建立符合我市医疗行业特点、科学确定、动态调整、多方协同的价格机制。

  (三)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衔接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等各项改革措施,统筹兼顾医保基金负担、医疗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

  (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

  加强县域医共体建设,着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通过医疗、医保、医药政策联动,充分发挥分级诊疗和医保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作用,激励基层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医疗服务退出和准入评估机制,探索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同医院绩效评价相挂钩,引导医疗机构聚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四)优化医疗保障基金综合监管

  深化医保基金综合监管机制改革。推进基金监管改革,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围绕“七个监管”核心理念,不断深化医保基金综合监管试点建设,提供丽水样板。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行按服务绩效付费,提升监管的专业性。探索建立公立医院及大型民营医院主动邀请第三方公司进行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大数据审核的工作机制,突出定点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制度、流程和标准,完善飞行检查工作机制,推进有法可依、规范执法。理顺医保行政监管与经办协议管理的关系,明确行政监管与经办稽核的职责边界。抓实日常监督检查,开展经办稽核、联合检查、专项检查、专家审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促进信息共享,压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监管责任,形成系统高效的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体系。

  全面推行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引领作为重中之重,按照“预算精准、负担合理、运行高效”的建设目标,构建符合新时代医保发展需求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全面实施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发挥好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基金管理提质增效。加强区域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将医保基金支付与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市级统筹下的市-县两级责任分担评价依据,为筹资、待遇和支付方式等政策调整提供决策基础。

  加强医保基金精算平衡。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全市统一编制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算。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待遇政策调整、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等因素为考量,努力提高基金预算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注重预算执行监督,完善基金预算编制多部门联合审核机制,落实预算编制目标,监督预算执行过程。加强医保部门筹资的大数据精算能力建设,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及预警机制。

  专栏3 医保基金可持续能力提升工程

  (一)提升基金预算管理能力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科学编制基金预算。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等因素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疾病谱、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医疗保险受益面、保障水平和基金结余情况编制支出预算。规范预算编制办法,严格预算约束。

  (二)健全基金绩效评价体系

  按照“预算精准、负担合理、运行高效”的目标,在基本医保市级统筹体系下制定医疗保障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监管等基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明确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程序,制定绩效考核方案,统一绩效评价数据口径、计算标准和评分依据,规范绩效评价过程。建立绩效评价反馈机制,推动评价结果多场景应用,完善激励机制,以绩效评价带动基金管理补短板、提质量。

  (三)完善基金中长期精算平衡机制

  强化基金运行风险分析,加强基金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对基本医疗保险人口结构、基金支出、当期结余、累计结余等进行动态监测,合理设置风险预警线,对基金运行状况予以预警。

  建立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立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体系,重点探索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指标体系,相关信息采集、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内容。建立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定点协议管理等相关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师、药师等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制定并落实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积极推动将欺诈骗保行为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发挥联合惩戒威慑力。

  专栏4 医保基金综合监管体系“七个监管”工程

  (一) 以全覆盖加强机构监管

  推进市级医保监管机构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结合“市-县-乡-村”“四位一体”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同步建立完善医疗保障监管体系,全面建成“服务+监管”的大医疗保障格局。

  (二) 以法制化推进制度监管

  不断健全重大案件处理集体讨论决策的工作机制和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制度,提升监管法制化水平,厘清医保行政监管和协议管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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