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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三)完善全民普惠政策体系

  借助医保大数据分析,精准定位,降低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按“保费低、覆盖广、待遇高”的要求,完善普惠政策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不断更新完善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切实减轻参保者医疗费用负担。

  (四)优化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

  充分发挥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的保障效应,强化梯次减负功能,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制度化。一是强化基础管理,持续做好宣传引导,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认可度,大力提升参保率。规范保费收集、待遇支付、服务管理费用列支管理,会同银保监等部门对承保机构做好监督指导,推动保费归集规范、待遇支付及时和管理费用合理使用。二是强化过程管理,建立专家评审制度,根据群众治疗需求和基金支撑能力,做好与基本医保目录的衔接,动态调整“浙丽保”保障目录。推进总额预算下的复合型支付方式覆盖到目录外费用,会同承保机构组建监管队伍完善医疗费用智能审核工作,严打欺诈骗保行为,促进“浙丽保”制度的稳健运行。三是强化目标管理,坚持高标准、高定位,致力于为全省、全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高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融合发展的可持续性。

  提升医疗救助精准化水平。在实现全市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率和救助政策落实率“两个百分百”的基础上,巩固扶贫成果,进一步提升医疗救助精准化水平。全面落实为全市各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低边家庭成员等重点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浙丽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政策。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构建医疗保障防贫减贫长效机制,落实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众倾斜,稳步调高年度救助限额,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水平。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因疾病高额费用负担监测预警机制,落实医疗救助对象信息数据共享,实现医疗救助事项智能筛选、精准识别。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看病就医垫资负担。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困难群众统一诊疗路径和规划转诊工作,降低就医成本。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社会捐赠制度,加快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机制,支持和鼓励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省级统一部署之下,通过标准化路径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包括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服务目录清单、评估标准及管理办法,探索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与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保障或资金保障相结合的服务方式。鼓励全市护理服务市场发展,加强护理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探索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同时,加快长期护理保险系统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与协议护理服务机构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推动康养产业发展,探索建立康养药品与服务项目清单,积极争取将合规的康养费用纳入待遇保障体系。

  (二)优化医疗保障运行机制

  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机制。积极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清单制度,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其他各类医疗保障政策有效衔接、优势互补,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稳定住院费用待遇保障水平,推进个人账户改革,适当提高门诊费用待遇保障水平,优化待遇支付结构,逐步缩小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保障差距。

  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机制。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就业人员参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完善医保筹资分担比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筹资结构。适应新业态的发展,探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机制,丰富拓展参保缴费方式和渠道,提高参保率。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动态调整完善。

  建立医保目录的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医保局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及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实现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支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规范医院自制制剂管理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规范化管理,明确治理范围,将单价和资源消耗占比相对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作为重点治理对象。

  全面实现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激励约束作用,完善总额预算管理下按病种、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强化多元复合医保支付体系建设,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进一步提质扩面。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全面实施DRGs点数付费,持续完善DRGs分组方案和付费规则。普通门诊和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全面纳入门诊按人头付费,控费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全面覆盖。继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费用结算方式。完善适宜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病种范围。探索实现基本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衔接。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完善医药机构定点协议全流程管理,简化、优化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强化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推行医保协议网上签约,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动态监测,探索符合“互联网+医疗”特点的基金监管机制。

  (三)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深化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原则,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总体思路,落实“省级统筹、省市联动、市级联合”的药械集中带量采购新模式。稳步推进药品带量采购,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性联盟采购机制构建。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中选价格协同机制,落实带量采购月度监测制度、院长约谈制度与信息反馈制度,确保完成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推进市级药品耗材招采联盟建设,强化市域内药品、耗材集中招采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省各项药品、耗材带量采购任务,执行药品、耗材采购政策,针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较多、临床应用较成熟的部分药品、医用耗材,探索开展全市统一的集中招标采购、谈判。深化“浙丽保”药品、耗材采购谈判工作,持续推进“浙丽保”负面清单内药品、医用耗材谈判,加强对“浙丽保”合理医疗费用内的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做好保供稳价工作。推动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机制规范发展,切实满足临床需求。强化各主体间信息共享与沟通协作,探索实现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使用、结算、支付等全周期管理。

  持续推进医药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推进本市交易价格信息与省内其它地市交易价格信息共享。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常态化监测,完善医药价格信息发布机制。按照 “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强监管”的改革路径和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调价原则,降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费用,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推进分级定价机制,出台市、县(市、区)联动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充分保障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实现医药服务价格管理的机制化、科学化、常态化。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考核监督,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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