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全面开展“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旅游项目、违章建筑整治,加强保护区内生活面源污染与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到2021年,全面完成全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切实消除饮用水源风险隐患。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缓冲拦截带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水源地生态自净功能。
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建立健全“社会重视、责任明晰、措施有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机制,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稳定)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并持续改善。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和正面清单制度,严格控制准保护区内项目建设及开发强度,杜绝新增违法项目。
(四)陆海协同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以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美丽海湾”建设为重点,打通陆海,优化近岸,压减入海氮磷,提升生态净化能力。通过开展入海河流氮磷减排、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沿岸生态修复扩容等行动,确保全市近岸海域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并稳定向好。
1.加强陆源污染治理
强化入海河流总氮总磷减排。采用断面控制方法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控制断面为主要入海河流、溪闸的自动监测站或入海口人工监测断面。总氮排放浓度控制继续完善递进式削减控制方法,总磷排放浓度控制满足各河流、溪闸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分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入海河流(溪闸)控制计划。健全入海河流(溪闸)污染物入海通量监测,推进入海河流(溪闸)陆源污染物的减排。
推进入海污染源整治。开展沿岸入海污染源排查,严格控制生活源污染物排放,实施工业源污染物源头治理,降低农业源总氮总磷排放。全面规范排海污染源企业,提升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水平、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完善治污设施、健全内部管理,降低主要工业污染物的入海总量。
2.开展海域污染治理
推进海水养殖绿色发展。依法落实禁限养区和生态红线区管控措施,严格管控滩涂养殖,保护生物多样性。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推进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持续开展渔业“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全面推进水产生态养殖和尾水治理,推广海水循环养殖和种养结合等生态养殖模式,建立养殖尾水治理示范区、示范点(场)。
加强船舶污染控制。淘汰老旧落后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船舶。所有在用船舶按标准配备污染防治设备,并开展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淘汰。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的执法检查,确保船舶含油污水、垃圾及时上岸处置。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
加强海洋垃圾综合治理。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沿岸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禁止垃圾入海,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落实护滩、保洁措施,提升海上垃圾打捞和处理处置能力。
全面实施湾(滩)长制。加强湾(滩)长制与河长制有效衔接,落实省、市、县三级湾长全面治理和乡、村两级滩长分工负责体系,加快推进“一湾(滩)一策”精准治理。建立健全湾滩巡查制度,打造湾(滩)协同管理综合治理平台。推动湾(滩)管控向岸线两侧有效延伸。
3.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落实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严格执行《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控制围填海和自然岸线使用,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确保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等控制性指标维持稳定。严格管控存量围填海区域,引导符合产业政策的战略项目、重大项目、绿色项目生态利用存量资源。
建设沿岸生态缓冲带。实施海岸线保护与整治修复行动,全面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海岸线整治修复任务。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强化滨海湿地保护。加大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逐步恢复滩涂、湿地净化功能。
(五)切实强化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控
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突出抓好土壤污染“防、控、治”,更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加强土壤—地下水协同防治,保障“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1.深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治
在农用地源头防治上,深度运用农用地详查数据成果,以“铅、汞、铬、镉、砷”等五类重金属污染物为重点,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源解析”,排查仍在影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的工业企业,形成污染源清单,实施针对性污染减排和整治。加快建立受污染农用地和超标食用农产品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土壤和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推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在建设用地源头防治上,以建设用地土壤国标85项污染物为重点,优化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健全环境监管制度,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督促落实重点企业在新建项目、生产运营、设施拆除、终止生产等关键环节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监测、评估和管控要求,倒逼土地使用权人将防治土壤污染要求纳入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2.细化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严格保护未受污染的农用地,对未受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将优先保护类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十四五”期间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筛选一批基础条件好、生态环境符合标准、适宜生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区域,建设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基地,加强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证产品安全;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全面实施以“水肥调控、阻隔剂施用、低累积作物培育”为主要模式的安全利用措施,根据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在全面落实粮食禁止种植区划定、种植结构和用地功能调整的基础上,通过种植超累积植物吸附等生物修复措施,逐步降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力争“十四五”期间严格管控类耕地面积不增加。
3.强化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和污染地块一张图,实现同步更新,用以指导在城乡规划环节根据地块污染程度合理规划地块用途,优化规划开发时序,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土壤环境风险的现状评估和土地开发利用的管控约束。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机制,扭住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关键环节,推动现行“净地开发”向“净地收储”转变,通过关口前移,控住进入开发环节的污染地块“增量”。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推动实施一批重点污染地块管控和修复,削减污染地块“存量”。对于污染严重、短期内难以治理修复的场地,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控制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的技术标准规范,推动将治理修复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研究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管中引入第三方工程监理手段,增强生态环境部门履行二次污染监管职责的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