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450 1343.1 米
7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400 1379.15 米
8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350 1742.3 米
9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300 1259.6 米
10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250 2102.6 米
11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200 5708.4 米
12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150 2778.3 米
13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125 287.7 米
表6-6 近期集中供热管网工程量统计表
序号 名称 管径 数量 单位
1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1000 2705.4 米
2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700 1008.7 米
3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500 5692.8 米
4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450 1151.3 米
5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400 3108 米
6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350 318 米
7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300 2802.1 米
8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250 865.2 米
9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200 3227.7 米
10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150 977.4 米
11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125 890.7 米
表6-7 远期集中供热热水管网工程量统计表
序号 名称 管径 数量 单位
1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700 2744.3 米
2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600 1198.7 米
3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500 1983.7 米
4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400 4778.2 米
5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300 1686.4 米
6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250 2911.8 米
7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200 2876.3 米
8 预制直埋保温管 DN150 458.3 米
第7章 供热热计量规划
7.1 概述
7.1.1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2)《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
(3)《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
(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年);
(5)《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
(6)《河北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冀政办字[2017]114号);
(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
(8)《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保市政办〔2014〕29号);
(9)《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
(10)《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2);
(1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12)其它国家、行业有关节能设计标准及控制指标。
7.1.2供热热计量发展现状
我国传统的民用采暖供热收费方式是按供热面积收缴热费。收费标准由各地政府的物价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居住消费承受能力和供热企业成本水平,提出供热基本水准价格,经社会公开听证,由发改委和物价部门最终确定。现行的按供热面积收费方式与市场经济规律极不相符,由于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其供热收费已经确定,每个采暖期前热用户根据使用面积一次性交付热费,双方都缺乏节能的积极性,造成能源浪费严重。
实行分户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是对传统供热系统的变革,热用户参与管理调节,供热系统变流量运行,并通过自动控制并实现按需供热,是促进用户自觉节能的最有效办法。在认识到供暖按热量计量对建筑节能的巨大推动作用后,我国相继在北京、天津、哈尔滨、烟台等地做了一些试点项目,河北省在集中供热发展相对较好的地级市进行试点推广发展。
7.1.3发展供热热计量改革的优势
7.1.3.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收费的制度,对新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实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这条规定将供热计量的改革上升到法律高度,使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7.1.3.2国家和政府大力支持
根据《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中央财政给予严寒地区每平米55元、寒冷地区45元的改造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先期每平方米6元已经拨付给各城市,主要用于补贴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及能耗信息采集等。目前全国有部分城市已申请并获得了这方面的奖励资金。北京市和郑州市等一些城市还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规定了地方财政对既有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奖励办法。各相关城市都在争取和利用各级政府的奖励政策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2008年3月11日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甲(2008)58号),在全国确定了12个城市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并对这些城市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通过示范城市总结和推广热计量改革的经验和作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在2008年9月11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就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和继续对供热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些政策的颁布必将加快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