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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京市昌平区“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严格新污染物环境监管。禁止新增生产、使用持久性有机物(POPs)的企业,逐步淘汰生产或使用POPs的企业。强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对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严格危险废物管理,加快补齐短板弱项

  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理。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校核抽查比例。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鼓励企业采取清洁生产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优先实行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加强医疗废弃物源头管理,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

  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组织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等园区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设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开展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完善小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加强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增加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和道路通行证,及时清运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运输能力。加强对废矿物油、实验室危险废物等社会源危险废物以及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化学药品等有害垃圾的收集、回收利用和处置。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完善并动态更新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纳入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进行管理。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与处罚力度,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全面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在重点单位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推行应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精细化全过程跟踪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及时发现和防范苗头性风险。

  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开展危险废物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深入排查工业园区和产废单位环境风险隐患。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推进部门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加强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将金隅红树林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针对危险废物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突发疫情、处置设施检修等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着力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交通噪声、施工噪声等问题,降低噪声投诉比例,逐步实现道路交通噪声控制在70 分贝以下,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在55 分贝以下。

  加强规划引导,完善管理制度。注重噪声源头控制,合理规划道路、城市轨道、铁路等与周边敏感建筑物防护距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区域建设规划时,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预防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结合城市发展和用地变化,动态调整声环境功能区。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建立相关考核机制。

  加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控制。在新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快速路及城市主干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比较集中的路段,实施隔声窗、隔声屏障、绿化隔声带等降噪工程,对声环境敏感的路段建设声障。对既有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比较集中的路段,由后期建设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实施隔声窗、隔声屏障、绿化隔声带等降噪工程,对声环境敏感的路段由后期建设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建设声障。加强交通噪声监管,设置车辆禁鸣区、禁鸣时段和禁行区,对声环境要求较高的医院、大、中、小学校及居民区等地区周围设置禁止鸣笛区。持续开展“消声静路”专项行动。优化全区道路交通系统,合理调整车流量,减少交通堵塞。对新建道路,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减少交通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监管。建设单位将施工降噪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推广低噪声施工机械,完善施工噪声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对在建的施工工地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严格查处施工噪声扰民行为。加强夜间施工许可管理,严格实施施工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夜间施工时间,加大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处罚力度。鼓励施工企业采用噪声经济补偿机制,降低居民对噪声的投诉比例。

  加强工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加强对工业、商业、娱乐业等行业的噪声污染监管,针对群众投诉热点,对超标固定声源进行限期治理,开展餐饮油烟净化设备、空调、风机、冷却塔等固定声源噪声扰民专项执法行动。对楼内电梯、水泵等设备加强维护更新,防止噪声扰民。开展中、高考等特殊时段噪声专项检查。提升公众意识,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时控制音量。

  (五)强化核与辐射监管,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严格源头管控。严格高风险放射源准入,工业辐照、伽玛探伤等高风险放射源单位数量保持动态平衡。加强放射源进口、射线装置生产等源头单位监管。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质子治疗、医学影像中心、核医学等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

  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全面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确保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为100%。加强放射源备案,实施数据库动态更新。加强对放射源进口、销售、运输、使用、储存和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加强对高风险源运输、倒装等活动的现场监督和监测。加强对辐射单位的日常监管,落实监督检查频次要求,对射线装置实行全覆盖监管。按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部署,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核与辐射监管机制,加强核设施周边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设施监督性监测,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现场核查和自验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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