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尊重自然和系统恢复。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的思路,对湿地进行全面保护,对退化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实施生态修复,科学推进明水县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建设,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
坚持因地制宜和突出重点。以生态保护为主导,大力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保护和恢复措施,根据湿地自然保护需要与明水县财政承受能力,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坚持统筹协调和科学管理。本规划既是“绿水青山”建设下的生态要求,又是打造“金山银山”的时代任务。规划涉及内容多、范围广,建设难度大,应统筹协调,多方兼顾,保护、管理与恢复并重,科学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建设内容取得实效。
第三节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8月30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施行);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20年7月1日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
修订);
22、《国际湿地公约》(1982年3月12日修订);
2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1月4日公布实行);
2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9月7日公布实行);
25、《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
27、《“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2021年7月);
28、《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12日);
29、《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规划 (2021—203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2020年6月);
30、《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1月1日施行);
31、《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0年1月1日实施);
32、《黑龙江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4月26日修订);
3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22年9月修订);
34、《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2016年7月18日);
35、《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10月27日);
36、《黑龙江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4月16日);
37、《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林草规〔2019〕10号);
38、《黑龙江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2022年09月);
39、《黑龙江省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年9月)。
第四节 规划范围
根据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对明水县湿地资源数据进行统计,明水县全县共有221.3710hm2湿地。包括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全部湿地面积,其中有部分面积位于两个湿地保护区内。
第五节 规划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