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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明水县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

  一、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我国已颁布了多部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上述法律、法规是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各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这些法律、法规和条例是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

  二、加强执法机构和能力建设

  健全湿地保护的执法机构,完善执法体系,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到位,尤其重要的是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通过培养教育、执法培训、学习提高等方式,使执法人员具有强烈的湿地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够熟练掌握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好的湿地保护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湿地保护的执法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采取日常执法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决打击破坏湿地、加剧湿地污染、危及湿地动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遏制一些村屯出现的捕杀候鸟以及倒卖、走私等非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强化湿地保护、建设以及合理利用等内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明水县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湿地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节 组织管理保障

  湿地保护管理涉及许多行业和领域,为确保湿地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有关部门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落实,合力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建立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工作的体制和工作机制,共同实现湿地保护的目标。把湿地保护相关指标纳入到县委、乡镇党委政府,纳入到林草局系统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落实乡镇党委政府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

  第三节 资金筹措保障

  规划期内,建立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逐年申请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完成基础设施和保护能力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等建设。同时积极拓宽资金渠道,通过社会筹资、引资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多方面筹措资金,使明水县湿地保护工作有较完善的资金渠道来源。

  第四节 工程绩效考核管理保障

  探索建立规模工程项目监测评估体系,结合职能抓好主要指标及任务的细化分解。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定期开展监测评估。项目建设完工后,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需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探索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果。

  第五节 宣传保障

  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是一项公益性、社会性、长期性工作,只有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公众的积极参与才能使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宣传保护湿地的意义和作用,让更多的人认识湿地,感受湿地保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和当地群众对湿地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六节 国际合作

  开展湿地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湿地保护理念、技术和经验,提高工程项目的实施水平和效果,并向国际同行分享北温带高纬度地区湿地保护修复的经验和方案。同时湿地保护作为一项社会性公益事业,通过形式多样的手段,提高不同公众尤其是决策者和湿地社区居民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创新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修复的模式,适当开放自然资源丰富的湿地区域,让公众深切感受湿地保护和修复成就,提高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的社会认可度,在全社会营造重视湿地、爱护湿地和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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