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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明水县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

  (二)县级自然保护区

  2、明水县爱国水库自然保护区

  爱国水库县级自然保护区于1999年12月建立(明政发﹝1999﹞24号),同年成立明水县爱国水库自然保护区领导小组(明环委字﹝1999﹞6号)和爱国水库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明环委字﹝1999﹞7号),并下发《明水县爱国水库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明环委字﹝1999﹞9号)。

  明水县爱国水库自然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东北部,通肯河支流撇拉河中游。地理坐标为东经126°9′34.8″~126°10′49.1″,北纬47°16′40.3″~47°17′31.5″。保护区西北至爱国村,东北邻光芒村,南以水库大坝为界。南北长1.58km,东西宽1.56km。保护区总面积为204hm²,其中,核心区面积为73公顷,占总面积的35.8%;缓冲区面积为56公顷,占总面积的27.5%;实验区面积为75公顷,占总面积的36.7%。爱国水库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为主,是集资源保护、水源涵养、科普宣传教育、科学研究、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属于社会公益性单位。保护对象为松嫩平原地区湖泊湿地生态系统及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明水县爱国水库自然保护区应属于“自然生态系统类”中的“内陆湿地与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

  一、发展的机遇

  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开启湿地保护新征程。随着“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强力推进和完美收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已深入人心。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分别在生态文明建设内容中提出“扩大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理,严格湿地用途管制,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为湿地保护工作开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又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等论述。

  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大背景下,湿地保护成为各部门、各级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工作内容,承担着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重要使命。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明水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意识普遍提高、责任不断强化,推动湿地保护力度加大,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快速提升,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启湿地保护新征程提供了有利条件。

  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为湿地保护提供新支撑。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首次全方位、系统部署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湿地保护、湿地生态功能提升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国家林草局完成《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修订,为我国湿地保护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2018年,根据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完成《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为新时代湿地保护管理、湿地生态修复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了从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2020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简称《“双重”规划》),该规划提出东北森林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大力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加强候鸟迁徙沿线重点湿地保护,开展退化河湖、湿地修复等措施,为开展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带来新机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经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是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后,湿地的概念和范围将发生较大变化,湿地管理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这为明水县湿地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面临的挑战

  (一)湿地制度保障体系有待完善,湿地保护任重道远

  湿地保护管理法规制度尚不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施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条例》尚未发布施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尚缺少配套条例,过于宏观、宽泛,一些重要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湿地名录管理、重要湿地建设、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湿地管理制度是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推进的政策保障。当前,这些重要领域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的缺失,已成为顺利推进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建设、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等工作的制约因素。新的《黑龙江省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中,也尚未实施,预期修订后的《黑龙江省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为明水县湿地保护管理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制保障。为配合修订后的《黑龙江省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加快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规范推进,明水县的湿地相关工作和制度亦需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工作仍任重道远。

  (二)湿地保护与利用矛盾突出,湿地生态功能仍需提高

  明水县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大型民生工程、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会存在征占用湿地的情况。在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 的原则下,如何协调湿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仍显得困难重重。“十三五”期间,明水县湿地的生态功能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仍存在湿地破碎化、湿地环境污染、湿地功能退化等问题,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有待提高,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稳定和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压力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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