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治理别拉洪河、浓江河水污染问题,打好松花江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加强对国控断面所在水体保护力度和界江界河的水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强化界江水环境安全。加强信息通报和风险研判防范能力,坚持流域水质协作会商机制。加强区域、流域内各级政府和部门协调配合,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持续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4569.23吨和400吨。到2025年,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0%,河湖劣V类断面水体清零。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县级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河湖长名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2.节水增容推动水生态恢复。
强化“三水”统筹。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12%左右。增加生态用水保障,促进水生态恢复。
保障生态流量。实施节水行动,严格计划用水管理,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利用。制定松花江干流流域等8条重点河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生态基流,推进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格节河等部分断流河流要逐步恢复“有水”。
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在劣V类水体、农业面源污染较重水体和水质达不到规划目标的河湖周边,严格落实河湖岸线边界,划定生态缓冲带,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加强河湖缓冲带管理,对重要生态空间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人类活动进行整治。推进自然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开展重点河湖水生态调查。因地制宜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严格落实禁渔期制度。
3.加强城市内河与四丰山水库生态保护治理。
健全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跨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落实全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加强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河流、重要跨界河流以及其他敏感水体风险防控,编制“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处置方案。
推进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改善。推进松花江中下游及黑龙江湿地保护修复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黑龙江、乌苏里江等界江的风险防范。
4.持续深化水污染治理。
实施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覆盖。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合并一批”工作原则,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依托排污许可证信息,建立“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治理体系。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农副产品加工、化工、印染等行业综合治理,推进玉米淀粉、糖醇生产、肉类及水产品加工、印染企业等清洁化改造。实现省级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全覆盖,在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推进同江经开区、桦川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实现工业企业污水稳定排放全覆盖。
深入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加快补齐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加大城镇污水管线建设力度。加大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力度。到2025年,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
积极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严格水域岸线、生态缓冲带等河湖流域重要生态空间管控。顺应公众对美丽河湖的向往,有针对性的实施水环境治理、生态缓冲带建设、湿地恢复与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在维护河湖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建设亲水便民设施,打造亲水文化。强化美丽河湖示范引领,完善美丽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河湖水生态环境治理改善。
专栏3-4 水生态环境提升重点工程
松花江流域支流水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别拉洪河、浓江河佳木斯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城市水系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佳木斯市松花江沿岸清水秀岸生态修复工程等项目建设。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乡镇级以下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开展桦南县、桦川县、富锦市、同江市、汤原县、抚远市等县(市)乡镇级和农村级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污水处理工程。在有关县(市)区新建、扩标或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推进郊区沿江乡、敖其镇、大来镇佳滨路沿线村屯污水处理,新建或改造污水管网、污水泵站、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到2025年,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美丽河湖示范工程。在东风区段建立界桩,建设农药化肥提质增效示范试点,加强废弃砂场生态修复,推进东风区大雁滩生态景观建设。
滨河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佳木斯境内河段,推进滨河河道整治,修建抛石护岸,推动滨河绿化,建设慢行道。
三江连通工程。推动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支流水系连通,提高水资源配置和补给能力、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和增强抵御水旱灾害能力。
(五)保护寒地黑土,维护土壤环境安全。
1.强化土壤污染源系统防控。
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规划前要严格考虑项目选址,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建设。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将生产经营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