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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

  2 口粮、猪肉自给率 % 100/12 100/70 100/80 约束性

  3 农业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7.6 7.8 8.5 预期性

  4 单位播种面积施肥/用药强度 千克/亩 18.8/0.17 18.7/0.165 18.6/0.16 预期性

  5 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0.63 0.633 0.635 预期性

  6 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 % 90 >90 >90 预期性

  7 养殖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 % 17.9 22 23 预期性

  8 农业服务业增加值与农业总产值比 % 2.8 3 4 预期性

  9 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平台 个 3 5 6 预期性

  10 省级农资店建设 家 10 30 60 预期性

  11 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家 50 56 65 预期性

  12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家 54 60 70 预期性

  13 新建数字农业工厂和数字化改造规模种养基地累计数 个 2/21 6/40 10/60 预期性

  14 优势农产品占比 % 72 73 >73 预期性

  15 农产品网络销售额 亿元 15 18.2 24.2 预期性

  16 区域性公用品牌农产品销售比 % 20 28 33 预期性

  17 “浙农码”赋码量 万 — 12 20 预期性

  18 乡村休闲旅游经营收入 亿元 17 22 30 预期性

  乡村宜居宜业 19 新时代美丽乡村样板片区 个 2 6 10 预期性

  20 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 个 49 75 100 预期性

  21 美丽乡村风景线 条 6 10 10 预期性

  22 省级新时代美丽乡村达标创建率 % 62 100 100 约束性

  23 美丽庭院 万户 2 5 6.8 预期性

  24 A级景区村占比 % 70 100 100 预期性

  25 省级善治示范村占比 % 28.6 35 50 预期性

  26 行政村5G通信网络覆盖率 % — 90 100 预期性

  27 行政村通双车道及以上公路占比 % 65 70 75 预期性

  28 规模化供水工程城乡人口覆盖率 % 96.2 ≥97 ≥97 预期性

  29 新时代乡村电气化村建成数 个 — 24 24 预期性

  30 快递主要品牌平均进村覆盖率 % 92.8 100 100 预期性

  31 “未来乡村”数字化服务平台覆盖村居数 个 9 234 234 预期性

  32 村级党群服务中心规范化提升村占比 % 80 >95 100 预期性

  33 500人以上村农村文化礼堂覆盖率 % 80 100 100 预期性

  农民富裕富足 34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37813 44500 56000 预期性

  35 城乡居民收入倍差 — 1.65:1 1.63:1 1.60:1 预期性

  36 低收入农户可支配收入 元/人 16461 20500 28000 预期性

  37 农民经营性收入占比 % 27 >27 >27 预期性

  38 每万人全科医生数 人 4 4 5 预期性

  39 基本医疗保险户籍人口参保率 % 99 99.6 99.6 预期性

  40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年 11000 12000 14000 预期性

  41 年经营性收入80万以上行政村占比 % 65 85 100 预期性

  42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 63.8 65.5 70 预期性

  43 高素质农民数量 人 3950 4750 5150 预期性

  44 高等教育普及率 % 63.63 65.32 67 预期性

  45 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 — ≥50 ≥50 约束性

  46 涉农贷款余额、农户贷款余额 亿元 754/250 1000/325 1300/450 预期性

  三、优化生产力布局,构建农业农村发展新格局

  (一)优化农用地布局

  全县有土地总面积1431平方公里,其中耕地70.34万亩,园地14.8万亩,林地71.7万亩。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全县现有永久基本农田55.9万亩(其中粮食生产功能区25.0万亩)、一般农田及园地29.24万亩。

  1.农用地分类管控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对不同类型农用地农业生产进行分类管控、科学利用,明确利用优先序。

  (1)粮食生产功能区。总面积25.0万亩,严格用于粮食生产,特别用于水稻生产,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确保完成粮食生产任务,必须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现象,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并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主平台,加快推进粮食规模经营,提高功能区粮食复种指数。

  (2)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30.9万亩,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3)一般农田和园地。总面积29.24万亩,主要用于粮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基础上,可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

  2.农用地布局优化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防止耕地“非农化”,加强对占用耕地挖湖挖河、建设湿地公园、建设水利景观、建设住房等项目的审核、核准、备案,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防止粮食功能区“非粮化”,强化粮食功能区的管护利用。

  (1)设施农用地布局优化。加强规划衔接,合理引导设施农用地布局。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论证,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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