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老年教育参与率 % 25 市教
育局
19 “老年人健身康乐家园”创建率 % 80 市体
育局
老龄人力资源保障体系 20 每年培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含中职、高职、本科)在校生 万人 0.05 市教
育局
21 累计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人数 万人次 0.55 市民
政局
22 每万名老年人配备社会工作者人数 人 10 市民
政局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适应多样化保障需求,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养老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各类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全国统筹改革衔接工作。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推动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措并举促进各类困难群体参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打造全方位服务体系。
2.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适应人口老龄化、群众多元医疗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支持“互联网+”医药服务等新业态医药服务发展。按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机制。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开发提供包括医疗、康复、照护等多领域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推进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工作。合理配备服务网点,优化报销流程,提升医保适老服务水平。
3.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落地实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本保障项目,合理确定待遇保障范围和基金支付水平。细化完善失能(含失智,下同)等级评价办法,探索制定护理需求评价办法,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完善管理服务机制,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支持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
4.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对低保、高龄、失能、重残、留守、空巢、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由政府依法依规给予必要的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兜底性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和标准,稳步提高保障水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增发低保保障金,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加发补贴。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解决困难老年人遭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制度衔接,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完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
(二)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1.夯实特困人员兜底性养老服务。优化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服务,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兜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残疾等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居民丧葬补助等惠民殡葬政策, 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逝有所安”。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加强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评估监管,推动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获取补贴、接受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厘清政府、市场、社会边界,形成多元主体责任共担,以政府为主导,制定厦门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明确保障对象、保障内容、保障程度、支出标准和支出责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进行动态调整。
3.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认定办法,利用社会力量不断扩大社会养老服务供给,增加普惠型养老床位,面向中低收入老年群体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综合考虑企业建设运营成本、政策支持情况、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三)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品质
1.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支持措施。制定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地方标准,进一步完善社区助老员项目政策。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并指导其规范发展,引导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各区、镇(街道)应积极探索并推动引进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开展老年人照护、助餐、助洁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家庭养老床位支持政策,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将养老护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开展失能、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以“爱心厦门”为载体,深化党建引领,推广“近邻+养老”服务,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2.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加大网格化布局、标准化建设力度,整合现有市政各类场所闲置资源,合理配置街道层面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层面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推动完善城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大力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施用房面积不足的,各区、镇(街道)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支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型养老服务。
3.探索发展“全龄化”社区养老模式。鼓励整合居住(适老化住宅)、养老(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教育(社区教育机构、老年教育机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生活(商业和生活配套)、健康(医疗、体育、康复设施)及社区休闲(文化设施、休闲公园)等设施规划,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全龄化”完整社区,推进发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全龄化”社区养老模式,让老年人在熟悉的社区环境里享受专业化养老服务。
专栏2: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工程
“四同步”推进落实。全面推进解决规划落实不到位、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实现所有街道至少建有1所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半径小于700米的标准,在社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推进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重点关注社区重残、失能、留守、独居、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失能老人均能有效得到社区帮扶,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四)推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1.增强机构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养老机构依法申请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增强医疗服务能力。引导养老机构依托新兴技术手段,构建“互联网+”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模式,鼓励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培育服务新业态。推动养老机构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期上门、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扩大服务半径,将服务逐步延伸至居家社区,为家庭养老提供有力支撑。
2.促进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发展。聚焦高龄及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积极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服务高龄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对高龄及失能老年人的照护能力。支持现有养老机构提高照护能力,盘活用好现有养老照护设施,重点推动服务高龄及失能老年人的养护院建设,扩大照护床位供给。到202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护理型养老床位数量/养老机构总床位数量)超过70%。
3.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进一步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定位。制订出台厦门市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收住管理办法,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优抚对象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等老年人。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安全等设施设备,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完善和落实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养老机构。各类资本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的,同等享受各类优惠政策。鼓励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多个服务网点,实现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到2025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不少于8000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