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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适老化改造。聚焦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需求,以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辅具适配等形式,支持困难老年人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

  (十)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1.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养老相关政务服务。整合养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精简办事环节。养老机构筹建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行一站式、标准化服务。推动制定养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好差评制度”,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持续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养老服务相关的供需信息、登记备案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便于公众了解、查询和利用。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支持各类所有制养老机构平等发展。

  2.推进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加快推进标准宣贯实施。研制厦门特色和两岸互通养老服务标准化,推动厦门养老服务标准“走出去”。鼓励支持养老服务行业部门和社会组织结合实际自主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对条件成熟的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及时上升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

  3.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积极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认证、安全评估等工作,提升养老机构规范化水平。加大“互联网+ ”监管的应用,加强民政与消防、食品安全、卫健等专业监管信息联动、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活动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加强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判断和评估,供社会查询和参考。对严重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规范管理,严防借养老机构之名圈钱、欺诈等行为。

  (十一)增强发展要素支撑

  1.强化资金保障。完善老龄事业发展财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和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形成市、区两级财政互补的长效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向养老服务倾斜。各相关部门要用好有关资金和资源,积极支持老龄工作。全面梳理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提升财政支出精准化水平。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中同步考虑运营问题,确保后续发展可持续。

  2.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按照《厦门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20-2035年)》,科学编制养老设施供地计划,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供地计划统筹安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向社会力量供应养老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3.盘活用好存量资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存量土地和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存量商业服务用地开展养老服务,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适当放宽户均面积、租赁期限等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并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4.推动税费优惠举措落地。依法落实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社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因难以计量等操作性原因无法执行的,探索应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予以解决。

  5.培育为老服务人力资源。加强基层老龄工作人员和队伍建设,确保市、区、镇(街道)老龄工作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积极稳妥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促进人才培养。支持开办医学专业的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老年医学及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在人才引进、科研经费、教学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大老年健康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加强对老年医学科、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安宁疗护科和医养结合机构卫生健康专业人才培训,加强临床医务人员的老年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 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及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提高从业人员地位待遇。鼓励将老年医学科纳入内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轮转科室。在家政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增加为老年人服务内容。加快培养为老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专栏9:发展要素支撑工程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养老服务分级分类培训体系,每年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1100人以上、养老院院长20人以上、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50人以上。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不少于1名社会工作者。

  加强老年健康队伍建设。“十四五”时期,组织全市老年医学科和医养结合机构的骨干医护人员参加线下线上相结合的诊疗知识和技能培训,拟培训 80人次。组织全市医养结合机构的从业人员参加在线培训,拟培训500人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各级政府落实规划的主体责任,将本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等。发挥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定期开展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 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二)完善法治保障。落实《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合同管理、调处服务纠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构建以老年人权益保障等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实现养老服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 落实评估考核。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区规划相关指标,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加大规划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2023年实施中期评估、2025年实施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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