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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同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2)开采规模准入条件

  通过科学合理规划,严格依照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审批,结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矿产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状态,相应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为:建筑用石5万立方米/年。

  (3)开发利用水平管理

  按照“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标准,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着力提升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质量和水平,彻底扭转砂石土矿“小、散、乱、污”局面。

  (4)绿色矿山建设管理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做好我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应做到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其附近采矿,且矿山开采没有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矿山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生产方式。矿山开采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有一定的处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闭坑矿山应实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5)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明确“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体原则,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度,推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严格依据“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落实企业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责任,遵循“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组织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基金计提和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加强采矿权登记管理, 严格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设立采矿权,从源头上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一、绿色矿山建设总体思路与主要任务

  1、绿色矿山建设总体思路

  通过对矿山关、停、并、转,减少企业数量,扩大企业规模。实行清洁生产,消除污染,美化环境。严格控制矿山废气、废水等的排放,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回收装置和污染处理,同时开展大规模的植树造林,美化矿山环境。

  2、绿色矿山建设主要任务

  到2025年,全市新建矿山力争达到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现有矿山企业加快改造升级,力争达到市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矿业秩序全面好转。

  二、绿色矿山建设组织方式与进度安排

  1、绿色矿山建设组织方式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矿山复绿工程的组织、调度、督导等工作,确保矿山复绿工程顺利实施。

  (2)协调联动,分工合作。发改、工信、财政、环保、林业、水务、安监、国土等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开展工作,要互相配合,及时沟通,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3)加强宣传,统一认识。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和矿山企业对实施矿山复绿工程,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工作的认识,尤其是提高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广泛监督、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2、绿色矿山建设进度安排

  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优化施工顺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多方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加大科技攻关,组织精干力量和专业队伍施工,力争提前完成建设方案的实物工作量,达到预期效果。

  到2025年底,全市非金属绿色矿山建设,全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建设要求:

  矿区环境规范整洁。矿区规划建设布局合理,矿区生产生活运行有序、管理规范;矿山开发科学合理,废石、废水、噪声和粉尘达标处置;基本实现矿区环境天蓝、地绿、水净。

  合理利用资源。矿山开采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发方式;对砂石骨料等露天开采矿山,开采方式应符合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做到资源分级利用;对石材类矿山,应根据赋存条件,鼓励采用圆盘锯、绳锯等装备开采,荒料率达到30%以上;应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矿区无扬尘,对凿岩、碎磨、空压等设备进行噪声处理;应有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的废弃物处置方法,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切实做到边开采、边治理,修复、改善、美化采区地表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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