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1、矿业布局优化调整的方向和措施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消费结构变化,加快科技创新步伐,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加工设备,形成各种规格块石、碎石、细砂等系列产品,开发高等级路面石料和高层建筑用骨料,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无尾矿,争取早日实现年生产规模的突破。小型矿山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规范开采方法,全面遏制不按开发利用方案,随意开采的不规范采矿行为。
2、全面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
勘查规划区块
本轮规划期内,上级规划划定2个勘查规划区块。勘查矿种均为煤炭,勘查总面积为495.2平方千米。
开采规划区块
本轮规划期内,上级规划未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本级规划划定8个开采规划区块,面积为3.4平方千米,其中建筑用安山岩3个,建筑用花岗岩4个,矿泉水1个,划定1个集中开采区块,面积为1.13平方千米,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
矿业权运作要结合实际,按照《关于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关于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的意见》两个文件规定运作。及时有效地检查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采矿权情况,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以及矿山自然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情况。
3、对于砂石土类矿产的管理要求
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我市砂石土类矿产主要用于混凝土骨料、修建公路、铁路路基及其他民用建筑方面。规划基期内,结合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需求和矿山产能情况,科学制定开采总量指标,调控矿业权数量。
4、优化资源开采布局
(1)集中开采区
为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便于集中管理,集中治理,在条件好的一带规划集中开采区1个—同江市小青龙山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面积为1.13平方千米,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内预设2个采矿权,集中开采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满足3-5年的开采需求,并且区内矿产资源要具有矿石品位高,质量好等要求。
(2)进一步优化矿业权
矿业权的设置和出让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资源储量相适应,保证具有5年以上开采年限的储量规模。
(3)矿山环境保护
坚决依法取缔在“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开采砂石粘土行为。要求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协议书,从根本上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规范化。
第五章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按照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的规定,着重落实上级规划内容和管控要求、对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和安排。新批矿山个数由市局统一分配协调。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我市矿产资源少,矿种单一,没有形成优势矿产,矿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开采的矿种主要是建筑用石,采矿业产值仅占全市工业生产总值的0.01%。为提高我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形成规模和集约经营,矿产资源需求得到有效保障,现有生产矿山10座,其中建筑用石9座,年开采总量为43万立方米,矿泉水1座。生产矿山均在2023年年底前到期。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限定最低开采规模,促进资源利用规模化集约化
到2025年,力争增加中型矿山企业1家,大型矿山企业1家。争取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50%。在同一个矿区范围内,不能交叉和重叠设立多个采矿权。
在我市查明的矿产中,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总体粗放,布局结构不尽合理,达不到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为扭转我市矿山“小”且“散”的局面,避免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现象,促进大型矿山持续膨胀,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结合我市矿产分布与矿床规模实际,严格准入制度,采取压小上大,新立矿山生产规模必须达到5万立方米/年以上。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以区内矿山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为基础,形成规模适应、竞争有序、集约利用、环境有利的矿业开发新格局。积极引导小型矿山整改、联合,走规模化、集约化之路。对不符合生产安全条件、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限期整改或予以关闭,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矿山”建设。
三、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1)绿色勘查管理
严格执行《绿色勘查指南》,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通过运用高效、环保的方法、技术、设备等,在地质勘查各方面和全过程中避免、减少或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地质勘查目的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的新勘查模式。在地质勘查工作中,通过合理选择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方法、手段和设备等,在道路施工和场地平整、驻地建设、勘查施工、环境修复等方面实施管控,在满足地质勘查目的前提下,实现对生态环境扰动最小化,推动地质勘查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