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推进养老和旅游融合发展。引导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加强适老化建设和改造,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项目和便利服务。依托各类旅游资源,鼓励企业开发老年特色旅游产品。拓宽养老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视野,依托旅游产业基地,大力发展老年观光疗养、森林康养、养生度假、温泉保健等新业态。依托特色农业等优势资源,打造优质、特色产品,推动养老、旅游、购物、采摘、体验联动,促进相关产业协同发展。(市文广旅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
1. 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要从人口老龄化现状和发展趋势、老龄政策法规、孝亲敬老文化、积极老龄观等方面入手,面向全社会突出重点人群,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进行宣传。组织教育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养老机构、进乡村。(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提升家庭养老功能。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对拒不执行与赡养老年人相关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等专业化服务。为有意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燃气报警和防走失装置等设备。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作用,对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探索开展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中级法院、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公共环境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结合我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际,有序对老旧小区路面、出入口和通道进行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在楼梯沿墙加装扶手。支持具备条件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建设凉亭、休闲座椅等,方便老年人出行聚集。推动农村基础设施、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环境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安全的出行和居家基本生活环境。加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适老化改造力度,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公共场所为老年人设置专席、购检票绿色通道,方便老年人出行。(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推进智能化服务适应老年人需求。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出入境、生活缴费等高频政务和生活服务事项,在大力发展线上办事的同时,应设置必要的线下办事渠道并向基层延伸,适应老年人的办事服务需求。公共服务场所应保留人工窗口和电话专线,为老年人保留一定数量的线下名额。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推广“一证通行”,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方便老年人享受优待和接受各类服务。推进政府网站、统一建设的政务服务平台适老化改造,完善老年人和养老服务相关的智能导办服务。开展“智慧助老”行动,组织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帮助老年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日常生活。建立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采取清单台账模式分解落实相关部门工作任务,推动解决老年人“数字鸿沟”难题。(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培育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加强涉老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作用,加强敬老养老助老相关公益广告制播,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活动。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推动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到位。广泛开展“敬老月”活动、“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和敬老养老助老评选表彰活动,传承敬老美德,弘扬敬老风尚。建立为老志愿服务项目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承接和运营为老志愿服务项目。引导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及在校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与老年人生活服务、精神慰藉有效对接。围绕关爱老年人开展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慈善活动,依法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管。(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6 老年友好环境建设行动
1. 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人口老龄化国情意识,推动形成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广泛共识。
2. 孝亲敬老文化传承。加强敬老爱老助老方面的重大典型、“最美人物”“道德模范”的选树宣传,以典型引领带动我市孝亲敬老文化传承。
3. 孝亲敬老重要活动。每年在重阳节当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敬老月”活动。按国家部署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和敬老养老助老评选表彰活动。
4. 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2023年,积极开展家庭照护者培训试点;2025年,争取家庭照护者培训在全市铺开。
5. 智慧助老行动。在全市城乡社区普遍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
(十)强化发展要素支撑。
1. 加强规划用地支持。科学布局新增用地,根据人口老龄化现状、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科学编制供地计划,分阶段供应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举措,以多种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2. 优化存量设施利用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存量土地用途的变更程序。利用存量商业服务用地开展养老服务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适当放宽户均面积、租赁期限等土地和规划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落实国家有关过渡期后顺畅接续的政策措施,稳定养老服务机构预期。按照国家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指引,由养老服务机构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租赁期限可适当延长,在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承租。(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