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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平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发展规划

  牢固树立环境风险防控底线思维,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体系,严格化学品、辐射等重点领域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切实保证环境安全。

  (一)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强化流域、区域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布局纳入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摸清环境风险底数,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环境风险防控方案,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加强园区、企业风险防范管控。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治理制度,落实涉危、涉重、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行业,以及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地、尾矿库等重点领域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环境安全隐患动态清单,落实相关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提高企业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防范意识,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环境应急体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建立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清单,对沿河重点企业深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督促企业完善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设施。

  提升危险废物监管水平,建立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建立产废者连带责任,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

  加强尾矿库、渣场风险管控。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有针对性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有序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堆场(渣场)整治,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逐步消除历史遗留环境风险隐患。建立尾矿库分类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推进采空区综合治理。

  防范京津冀产业转移污染风险,严格实行承接转移产业项目环境准入制度,确保产业配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标准。加快产业园区内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生活服务配套等综合配套设施建设,构建转移产业、原有产业以及基础设施的循环链,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实现废水、废气、废热、固废的资源化处理及利用。

  (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提升环境应急管理能力。理清环境应急管理职责,健全环境应急社会化支撑体系,完成环境风险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加强特征污染物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落实环境风险企业“一源一事一案”制度,加大企业环境应急演练频次,加强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探索建立环境应急专员制度,提升生态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

  提升应急储备能力。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环境应急专家共享机制,推进水源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实行物资储备信息动态化管理,掌握常用应急处置物资信息,形成应急处置物资持续应急供应能力。

  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强化部门应急联动,增强生态环境、水利、交通、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环境应急联动能力,强化应急演练。提升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加快环境应急预警信息化平台建设,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早发现、早调度、早处置,完善区域联动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

  (三)强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风险防控

  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强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严格管控从事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企业。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识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淘汰和限制要求,强化绿色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推广应用。

  (四)加强辐射安全监管

  严格按照辐射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规定,确保辐射安全许可、环评文件审批及废旧放射源回收率100%。进一步壮大辐射安全监管、监测队伍,充实辐射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监测和应急能力现代化建设。规范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处置行为,推动废旧放射源回收再利用。强化电磁环境监管,全面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八、土壤环境风险防控

  以保障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和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治,实施农用地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清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潜在风险地块清单。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使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有升。

  (一)加强污染耕地环境风险控制

  落实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分步实施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对已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加强农用土地复垦风险评估管理,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二)加强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控

  建立工业污染场地清单数据库。全面开展已污染场地和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加强对污染地块修复后再开发利用的监管,积极探索工业污染地块“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有序推动土壤污染修复。

  建立污染地块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实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改、住建等部门信息共享,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业用地转变为非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污染地块名录、治理与修复、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实行联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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