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紧密型医联体医保支付政策,创新医保协议管理,健全医保目录管理。
4.协调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深化药品和医药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制度,建立以医保支付为基础,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第三节 建设积极稳健的失业保险制度
配合做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做好我市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夯实政策统一基础,围绕基金统收统支核心,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约束,开展财务、业务、信息相关人员培训,做好新老系统开发公司对接、数据整理反馈上报、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打通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与社保、劳动关系信息系统间的数据壁垒,推进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畅通领”、“安全办”,做好办事群众的解释说明和政策宣传工作,全面省级统筹失业保险政策,规范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明确市、县(市)区权责事项,方便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享受政策。
完善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体系。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持续完善失业保险支持参保企业稳岗、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政策体系,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用好用活失业保险基金,落实稳岗补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政策,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强化援企稳岗功能。
加强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以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新业态等中小微企业及从业人员为重点,通过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征收,逐步推进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稳步提升失业保险保障水平。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完善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充分发挥保生活基本功能作用,有效发挥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
专栏11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1.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提高基金风险共济能力。全省统一基金管理和监管,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经办信息化系统。
2.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完善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位一体功能,推动失业保险从基本生活保障向稳就业拓展、从事后帮扶就业向事前预防失业拓展、从失业人员向所有参保职工和企业拓展。
3.完善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动态增长机制,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及时启动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阶段性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第四节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全面落实《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落实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的“五统一、一调剂”管理。规范上解、使用省级调剂金,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工伤认定程序,强化工伤疑难案件的审理工作,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三方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服务,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加强专家队伍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组织鉴定工作。推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以建筑业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伤害保障试点。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及养老金调整幅度等因素,适度、稳步提升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苏抚恤金三项待遇水平,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增强工伤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做好公务员工伤保障。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员伤残保障相关事宜的通知》,做好公务员工伤保障的相关政策衔接,有序组织公务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专栏12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1.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完善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规范工伤保险基金上解下拨。
2.维护公务员工伤保障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