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配套政策,贯彻落实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确定办法、个人账户资金计发月数、参保缴费年限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政策网上咨询、业务网上经办,提供手机APP、微信、门户网站信息查询服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老待遇平稳过渡办法,全面实现按新办法准确计发养老金待遇,确保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待遇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部署研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标准,落实基础养老金定期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级管理,逐步实现省级管理,提高基金管理层级。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合理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研究建立以养老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统筹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落实为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政策,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时,对贫困人员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专栏9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2.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综合考虑物价变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基金承受能力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待遇调整水平, 调整办法体现多缴多得,建立兼顾各类群体的待遇合理增长机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研究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预存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4.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部署研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标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二节 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促进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与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互补衔接。精准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推动实现应保尽保。健全多元筹资机制,均衡个人、用人单位和政府三方筹资责任。全面加强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运行风险监测,完善待遇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相关文件,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法治化、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制度,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措施,与人口长期发展战略相适应。按省统一部署,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强信息和服务资源共享,鼓励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创新,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优化医疗保障协同治理体系。实施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一DRG)、区域基金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DIP)等付费方式。完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医保总额支付政策。健全医保支付协商谈判机制,构建多方利益趋同的新型服务供需格局。
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在医保基金总金额预算基础上,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转金机制,加强周转金使用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在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回款行为,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及时回款工作长效机制。依托省际、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盟,有序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完善与集中带量采购相配套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促进中选产品优先使用、合理使用。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参与集中采购。
专栏10 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1.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实施全面参保计划,完善筹资缴费政策,防控基金运行风险。
2.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完善待遇保障机制,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