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完善落实社会福利政策
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健全完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在医疗、教育、康复、就业等方面的保障水平。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家庭寄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家庭培训、监护评估和监护保护制度。加强市儿童福利院建设,为全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养育、康复、医疗、教育和社会工作一体化集中供养服务。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为乡镇(街道)配齐配强儿童督导员及儿童主任,加大培训力度,按季度检查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和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更新情况。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制度措施,加强对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
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推动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至三、四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发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技术指导作用,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
专栏14社会福利水平提升工程
1.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市民政局)
完善市儿童福利院设施条件。推动实现县(市)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
2.提升儿童福利服务能力(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组织鼓励儿童福利机构护理员参加国家、省级各类学习和培训,配合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培育孵化儿童福利类社会组织。将儿童福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筹措资金、政策宣讲助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儿童福利服务。
3.加强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 (市民政局)
按照《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在市社会福利院原址新建市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面积约1500平方米,建设床位300张,预计投资4500万元。
第八节 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管
加强社保基金监督检查。综合运用行政监督、经办稽核和社会监督力量,特别是利用充分就业社区试点“一县一区”网格化管理体系,汇集举报投诉、非现场监督、巡视、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多方面信息,全面排查风险,切实严防“跑冒滴漏”。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对高风险业务进行检查。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级联动防范化解养老金基金支付风险工作专班作用,严格执行死亡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信息共享甄别机制,拓展信息共享范围,完善信息共享流程,依法依规联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合力追返被侵占的社会保险基金,有效打击欺诈、震慑犯罪、强力追缴。充分运用人社部业务稽核考核系统、省社会保险全民参保暨风险监控平台,扎实推进非现场监督工作。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做到有情则报、急情快报、应报尽报、全面报告。
建立和完善基金运行情况监控体系。严格基金支出管理,健全与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严格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做到有情则报、急情快报、应报尽报、全面报告。实现基金风险防控与重要业务环节的实时监控,建立标准统一,融事前预防、事中核验比对、事后稽核监督于一体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
加强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加强年金基金运营管理, 依法依规办理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备案,建立年金基金投资工作台账,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跟踪年金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及时提示风险,按国家要求开展委托投资管理机构现场检查。
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强化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严格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和稽查审核。建立和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大数据应用。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基金运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和行刑衔接,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专栏15 建立社保基金监督协同机制
1.加强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数据共享比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严格核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社保待遇领取疑点数据,定期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共享比对,拓展比对信息来源,逐步完善省检察院、法院、医保局等部门信息共享内容和方式,有效遏制重复领取待遇、死亡冒领待遇、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待遇等问题。
2.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联合追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现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立即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启动违规领取待遇迫返工作。对拒不返还的单位和个人,列人社会保险失信黑名单,移交同级行政部门处理。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仍无返还意愿的,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涉及欺诈骗取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