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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四、优化矿业结构

  优化矿山规模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型矿山比例。矿山开采规模与查明资源量规模相适应,严格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现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逐步关停布局不合理、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土地植被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矿山;支持矿产资源整合,推进资源枯竭矿山与周边相邻矿权整合,逐步形成规模效益,对低于省颁布的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实施联合、兼并、关闭等措施,支持矿山企业通过技改、转型扩大矿山生产规模。

  五、推进矿业转型升级

  推进产品转型升级。逐步提升马鞍山地区铁矿中低品位、难选冶以及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推进含山县优质碳酸钙深加工、和县白云岩、灰岩资源高端化应用,加大含山县、和县地热、矿泉水开发力度。

  推进技术转型升级。采用经济、行政、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使用矿产勘查、采矿及选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高生产矿山的“三率”水平;突出固体矿产绿色安全开采和剥离物综合利用,加强低品位铁矿经济合理利用、复杂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尾矿及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推广非传统资源与替代资源创新利用的关键技术的应用。

  六、资源集约开发与合理利用

  坚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节约优先的原则。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理念,稳步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建设;鼓励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低品位矿产进行统筹开发和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我市生产矿山的“三率”水平,加强尾矿及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选用先进技术,创新节约与综合利用方法,从节约与综合利用中提质增效,彻底转变采富弃贫、粗采滥挖的现象。

  第三章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

  第一节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落实省规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开展第四系覆盖区的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重点开展小丹阳幅矿产地质调查工作,分析区域成矿作用、成矿类型、成矿规律等,预测区内矿产资源潜力。

  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按照“区域调查评价、一般勘查验证、重点勘查”三个层次统一部署地质找矿工作。重点加强长江下游成矿带综合地质调查,开拓“第二找矿空间”,实现深部找矿重大突破为目标,实施新一轮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以铁矿、铜、金矿为主攻矿种,兼顾铅、锌、银、高岭土矿、水泥用及建筑用灰岩矿、白云岩矿等,以及地热矿产的勘查工作。

  落实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技术标准和要求,采用集成与调查相结方式,开展全省矿产资源的数量、结构、品质、空间分布情况调查,以及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供需形势动态评价和保障程度研究,完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更新。

  第二节 矿产资源勘查

  一、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原则

  全面落实省级矿规勘查分区布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我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资源开采总量调控要求和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勘查开采规划布局。

  二、合理划定重点勘查区

  在成矿地质条件有利和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落实省级重点勘查区,并划定市级重点勘查区。

  重点勘查区内优先安排紧缺性矿产、战略性新兴矿产、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资源勘查项目,优先投放探矿权;全面实施绿色勘查,引领技术创新,加强新技术方法应用,统筹加大财政资金投资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形成多元渠道勘查投入机制,促进找矿重大突破。

  第三节 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和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结合我市战略性矿产资源特点、勘查程度、资源潜力等因素及其动态变化的影响,在落实省级勘查规划区块的基础上,划定市级勘查规划区块。

  勘查规划区块是探矿权竞争性出让、登记发证和监管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主要规划依据,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立一个勘查主体。各级登记管理权限矿种的勘查规划区块纳入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统一数据库管理。市级规划应在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的基础上,划定属于本级发证权限的勘查规划区块。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深部上部设置探矿权的情形不受新立探矿权的规划准入限制。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夯实铁矿资源基础。稳固马鞍山铁矿采、选、冶及冶金辅助原料基地建设,发展深加工、延伸产业链,确保现有铁矿供应能力稳步提升。

  有序开发利用非金属。根据地方经济需求,逐步投放建筑石料用及水泥用灰岩矿、白云岩矿,发挥石膏、绿松石等矿产的资源优势。

  科学利用地热矿泉水。科学开发地热矿泉水资源,合理设置地热矿泉水采矿权,管控开发利用率,助力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

  严格控制矿产开采数量,提高矿产开采规模,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国家战略性矿产、特色优势矿产、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优先,禁止在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新开采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实施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战略。

  第二节 开发利用强度

  管控开发矿种。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要求,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禁止新设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小型及以下煤矿等采矿权。

  合理投放战略性矿产资源采矿权和大型砂石矿山,到2025年全市矿山采矿权总数量控制在50家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70%以上。对小型及以下矿山数量进行合理压缩,对长期停工停产的矿山,实行分类管理和有效处置。

  调控开发总量。到2025年,全市预期年开采矿石总量6800万吨。稳步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铁矿年开采总量增加到矿石量1500万吨,铜矿年开采量矿石量20万吨;合理提升市域内水泥用灰岩矿开发利用,规划年开采矿石量1500万吨;有序释放砂石产能,年开采矿石量控制在3600万吨。

  第三节 矿产资源保护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按照自然资源部定期发布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做好技术政策引导,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指标纳入开采准入条件,严格禁止高耗能、强污染的综合利用设计立项。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颁布的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要求,推动提升铁矿、水泥用灰岩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坚持矿山开采设计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原则,严格执行我省制定铁、铜等14个主要矿种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其他矿种参照国家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执行。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建筑石料等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准入门槛,严格规范管理。

  落实矿产资源储备管理。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矿产地管理,对暂不能利用的大中型矿产地进行战略储备;对当前因技术、经济、政策或生态环境条件等原因,暂不宜开发的大中型矿产地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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