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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依据马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及向山地区生态修复与绿色发展研究,确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区域与重点工程;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矿山生态修复,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监督机制。

  第六章 重点项目

  第一节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国情调查,积极推进省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在我市辖区实施。科学部署矿泉水、地热等清洁能源资源勘查。圈定一批新的找矿靶区,进一步提升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积极落实省级规划部署,稳妥推进大型砂石采矿权投放,指导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完成矿山建设、投产。有序推进马鞍山市符合条件的探矿权转采矿权和历史遗留探矿权转采矿权,支持地勘基金勘查成果转化,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三节 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依据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程,加强低品位铁矿经济合理利用、复杂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持续推进露天矿山的剥离物综合利用,从节约与综合利用中提质增效。

  第七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市采石风景区管委会等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全面落实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有序推进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

  第二节 落实规划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进本规划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制定规划目标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度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明确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将本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计划指标体系,及时开展规划实施监测与评估工作,推进规划实施。

  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体系。坚持“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推进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完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和实施的办法,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管控和自然资源监督体系。

  第三节 强化经费保障

  依据法律法规,完善与规划配套的相关政策,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投入,重点保障基础性矿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矿产勘查和重要矿产地储备。激发市场活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业绿色发展等。严格执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加强重大工程领导和组织协调,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制度。

  第四节 完善监督管理

  强化规划实施的行政管理。加强矿业权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遵循矿山建设的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履行安评环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竣工验收等职责,严防超层越界开采,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纠正违反规划行为。

  强化规划动态监督机制。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管控和自然资源督察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监督管理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监管重点区域和工作部署,实行专项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加强规划宣传,推进规划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规划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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