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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灵璧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三、落实水资源开源与节流

  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指标刚性约束,严格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快双控指标分解,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发挥定额在强度控制上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开展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估工作,强化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强化节约用水,加强需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制止对水资源的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转变生产生活用水方式。

  强化用水效率管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将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全过程,建立科学合理的用水消费模式,降低单位生产总值水耗。积极推广使用城镇生活和工业高效节水设施和节水技术,加大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加快建设高效输配水工程等农业节水基础设施,对新汴河灌区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逐步建立设施齐备、配套完善、调控自如、用水高效的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工程保障和技术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加快地下水源置换。以南水北调东线、引江济淮等调水工程为基础,实施灵璧县水源置换方案,新建灵璧城西地表水厂和灵璧县地表水厂,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和管网延伸,逐步实施城镇和农村地下水压采置换。根据超采状况和替代水源建设情况,分别采取“永久填埋”和“封存备用(作为应急备用水源井)”两种处理方式,分期分批封存城市供水水源井、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自备井,适当压减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

  提高水资源应急调配能力。根据灵璧县水资源条件和承载能力,加强重点水源工程和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在闫河范桥闸上新建何山水库,增加水资源时空调控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合理调配水资源,形成当地水与外调水、水源地与供水系统联合调配的水资源供给网络。制定和完善特枯水年、连续枯水年等供水分配方案和应急供水调度预案。建立健全从水源地到供水末端全过程的供水安全监测体系,提高应急应对能力,保障经济社会正常秩序。

  专栏3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

  河流湖库水系综合治理:灵璧县城区水环境治理工程PPP项目、孟家沟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水系连通工程。

  河湖水生态维护与管理:灵璧县岳洪河生态缓冲湿地水质改善项目、新汴河灵璧城区段幸福河湖示范建设项目。

  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城南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老城区雨污分流项目、灵璧县雨污管网改造提升项目、城区老旧管网改造工程。

  饮用水源保护:灵璧城西地表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项目、灵璧城西地表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及风险防控项目。

  地下水源置换:灵璧城西地表水厂建设项目、灵璧县地表水厂建设项目、灵璧县何山水库工程。

  第四节 坚持分类防治,确保净土开发利用

  一、深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加强空间布局管控,根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和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持续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落实长效管护责任,防止产生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向未利用地、荒地、废弃矿井、滩涂等环境违法排污行为。

  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根据典型行业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将相关行业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动态更新。监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2025年底前,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应当全部载明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和地下水例行监测、污染隐患排查、地下储罐信息备案等法定义务,落实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督性监测要求。

  二、推进耕地精准分类管理

  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结合全县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及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将土壤污染调查纳入耕地垦造验收,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分类管理,保障新增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不鼓励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确需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的土地,应确保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之外的特征污染物不超过所在地土壤环境背景值,并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强化优先类耕地保护力度。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基本农田等空间管控边界。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坚持农地农用。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加强土地执法督察,严肃查处乱占滥用耕地行为,确保全县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总结全省农用地安全利用与修复技术模式,借鉴其他区域经验,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技术,鼓励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种植的植物收获物采取离田措施,推进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制定耕地安全利用年度工作计划,成立专家指导组,对耕地安全利用进行指导。

  三、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管理重点,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应用,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时纳入监管范围。鼓励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并上报土壤污染状况。

  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严格污染地块用途管制,落实准入管理要求。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杜绝进入用地程序。

  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根据宿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开展一次排查。重点监管单位应编制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期限,最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隐患。隐患排查活动结束后,应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存档备查。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强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张图”。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防止未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未达到土壤修复目标的污染地块投入开发建设。推进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以及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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