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坚决落实《绍兴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和《绍兴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天然气消费比重提升到12%以上,并逐渐成为主力能源。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大力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程。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和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改善以煤炭消费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推进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的应用。
4.1.3推进重点领域绿色发展
开展绿色制造示范。以纺织、化工、金属加工、机械电子、食品轻工等行业为重点领域,积极培育省、市级以上绿色企业(工厂)。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高耗能行业领域推广应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大力推进实施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全面开展园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推广行业共性清洁生产技术和清洁生产方案。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改造,加快重点项目改造建设。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管理,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动产业发展。重视培育建材行业“种子选手”,加大建筑新材料推广应用。新建民用建筑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一体化应用。到 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 40%以上。
建设绿色交通网络。优化交通运输方式,完善绿色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合理布置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在城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中推广清洁能源车辆,实现公交、出租等行业新增车辆全面电动化。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城市配送企业创新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等集约化运输组织模式。
4.2坚持减污降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以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为牵引,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实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进重点行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主动适应气候变化,打造应对气候变化试点体系。
4.2.1制定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围绕国家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在浙江省、绍兴市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以及能源、交通、工业、建筑等重点领域专项行动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实施柯桥区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鼓励重点行业提出率先达峰的目标,制定达峰路径,开展达峰专项行动。构建碳达峰碳中和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和碳交易制度等相关制度,构建整体智治体系、加快建设综合应用场景、着力创新制度和政策供给、完善争先创优机制、健全全社会参与机制,确保全区在2030年之前实现二氧化碳排放提前达峰。
4.2.2强化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深化柯桥区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编制工作,强化清单数据应用。加快构建低碳产业体系和能源体系,强化低碳改造,有效控制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构建低碳工业体系,推动节能减碳技术改造,分类梳理“低碳高效”“高碳高效”“高碳低效”三类企业,形成支持一批、提升一批、倒逼一批的“三个一批”清单,实现“有保有压、分类管理”。增加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碳汇。到2025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显著下降。协同控制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
4.2.3主动适应气候变化。
积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完善气候变化适应性评估机制,推进气候变化适应性评估应用。聚焦自然保护地和生态农业区等重点区域,聚焦农业生产和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提升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强化供电、供热、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城市保障系统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在极端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安全运行能力。建立健全气候防灾减灾体系,加强气候灾害的监测评估和预测预警,完善气候灾害应急预案和响应工作机制,增强对极端气候事件的应对能力。
4.2.4推进“低碳”试点示范
引导有条件的区域、城镇、园区、社区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低碳试点和近零碳排放区示范试点,探索建立“零碳”试点示范创建体系。探索建立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管理机制,推进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协同减排试点建设。推进福全金三角社区等未来社区建设,深化未来社区低碳场景设计,鼓励在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智慧低碳能源供应体系、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化管理体系等领域实施探索。以绍兴市协办2022年杭州亚运会碳中和行动为契机,推进大型活动“碳中和”示范。支持和鼓励开展“碳标签”实践。
4.3深化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升全省空气质量排名
坚持综合治理和重点突破,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以“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为抓手,聚焦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污染防治攻坚、臭氧污染等问题,深化固定源、移动源、面源治理,推动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
4.3.1深化治理工业废气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加强热电企业烟气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执行燃煤电厂地方排放标准。依法依规加大全区燃煤锅炉淘汰力度,严防已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反弹,新建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加快开展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保留燃煤工业炉窑深度治理,确保全面达标排放,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达到排放限值,分别满足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
深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建立动态更新的工业VOCs排放清单。在现有重点VOCs企业清单基础上,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VOCs排污单位进行排查,查漏补缺,定期更新VOCs排放企业清单,不断完善VOCs基础数据台账。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推进涉VOCs废气产生工艺的生产线密闭化改造。试点重点行业VOCs在线监控系统安装。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提升废气末端治理水平,针对溶剂型VOCs废气不鼓励使用等离子、光催化氧化、单纯活性炭吸附等单级治理技术,鼓励采用预处理后吸附再生、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废气处理设施必须配套建设规范的采样设施。涉VOCs排放的园区应结合排放特征,配置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开展重点园区废气治理。结合产业特色,积极推进特色园区和小微园区废气综合治理,试点推进纺织印染后整理等块状行业大气污染专项治理。结合二污普调查,开展园区内大气污染源排查工作,建立涉气排放企业清单。实施“网格化”管理,全力推进整治工作。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臭气扰民问题为突破口,结合日常信访投诉重点开展臭气异味源排查,建立臭气异味企业清单,督促涉臭气异味企业做到生产工艺“全密闭”、污水处理设施“全加盖”,建设臭气异味“全收集”体系,提高臭气废气收集率,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实现臭味异味“全处理”,显著减少工业臭气异味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