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控联网。加强重点污染源、跨省交界断面及入河排污口的监测监控,2021年底前,实现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排污口监测管理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共享。加快推进省控新增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逐步配齐自动站流量、流向、流速等监测设备,将建设的各级各类水质自动站全部联网到省、市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实现水质“一张图”,为跟踪溯源提供更有力支撑。加快推进国考断面附近排涝泵站引河的水质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安装,密切关注水质状况。
开展水生态调查与评估。针对吴江区太湖、大运河、太浦河等主要河湖,逐年开展水生态调查工作,分析鱼类、底栖生物、浮游生物和水生植物状况及变化趋势;选用适宜的方法开展水生态健康评价,为河湖水生态保护目标、措施制定提供依据。逐步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根据上级安排建设生物多样性固定观测样地。
开展河湖水环境遥感监测。利用遥感卫星解译等手段,分析河湖水华空间分布与水环境异常区域,识别河湖水域和岸线内新增开发活动(漂浮物、工业企业、码头、养殖、农田等)等水环境风险因素,开展水质加密监测、水环境异常溯源分析工作,为水环境日常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提升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健全环境信息网络,完善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平台,建设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中心、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联网大数据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分析效能,以5G、区块链、云计算、虚拟化和高性能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数据汇集共享和分析应用,加强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监控数据的归集和预警研判。加快推广“环保脸谱码”应用,对企业和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评价赋码,拓展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公众四类脸谱应用。推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工作机制,实现监测活动全流程各环节可追溯,确保数据“真准全”。加强第三方监测机构和人员服务质量监管,出台相关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三、健全水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继续推进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行“一证式”管理,推动排污许可与环境执法、环境监测、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清洁生产等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衔接。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回头看”,建立排污许可质量控制长效机制。
完善水污染防治财政补贴及价格体系。实施环太湖地区蓝藻、底泥等资源化利用财政补贴,加大对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和农田退水循环利用的补贴力度。适时调整污水等重点领域的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基于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艺、二次供水设施及供水管网安全稳定运行。按照覆盖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巩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果。建立以资源环境绩效为导向的约束激励机制,根据工业企业资源环境绩效评价水平落实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气价、电价政策。
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开展绿色等级评定,深化“环保领跑者”机制。落实排污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动态评价重点排污单位的环保信用,实施差别化监管。落实环保信任保护原则,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环保信用好的企事业单位落实信任保护原则,对环保失信企事业单位依法实施惩戒。逐步建立排污企事业单位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进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拓展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领域信用监督,建立信用信息更为广泛便捷的互联共享机制。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全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开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定期公开本地区攻坚任务完成等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公开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宣传引导和群众投诉反馈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
认真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严格落实环保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推进规划落实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及监督。2021至2025年,逐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分层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资金保障
持续加大政府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各类环保资金的对上争取。健全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鼓励社会资金以不同形式参与生态保护和建设。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管理体制,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考核评估
完善规划进展评估机制,每年对上一年制定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计划确定的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举措和重大工程等落实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价,在规划末期对规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对评估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予以公开,规划实施进展成效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科技支撑
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开展汛期水质提升、湖泊富营养改善、河湖生态修复等重点领域的科研攻关,开展水污染物治理、蓝藻资源化以及化工园区污染治理等技术方法研究与应用。制定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和前瞻性的环保技术保障体系。强化与长三角城市群科技创新资源的对接,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环保专业人才建设,建设水生态环境保护高水平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