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按照政策标准落实保障经费,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城乡社区服务项目和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形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参与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社区服务供给、社区服务人才培训等。
(三)强化政策支撑。严格执行农村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强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功能。探索建立养老、托育、家政、物业等重点领域社区服务信用管理体系,鼓励发展成熟的行业制定行业社区服务标准。加强社区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管理,完善社区(村)志愿服务、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制度。切实保障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城乡社区养老、托育、助残、未成年人保护等服务。落实城乡社区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用工保险和社会组织登记等优惠政策。城乡社区服务网点的水、电、气、暖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四)加强考核评估。本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依据。发挥市、县两级城乡社区治理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强化部门统筹协调。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做好跟踪指导和分析研判等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情况。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测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1.“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2.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行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