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十八)组织领导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将本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将主要任务指标作为民生重大项目纳入市委、市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谋划和推动,实现目标任务全落实。健全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统筹协调和实施机制,民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抓总、实施推进,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市民政局、市发改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政策保障
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落实社区运转经费、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提升社区场所阵地服务承载能力。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完善城乡社区服务资金投入和使用机制,提高财政投入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社区服务项目和设施建设,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拓宽城乡社区服务资金来源,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资金引导、精神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城乡社区服务领域,参与社区设施建设、人才培训、服务供给。切实保障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养老、托幼、助残及未成年人保护等服务。完善社区服务税费优惠政策,放宽市场参与社区服务准入条件,落实城乡社区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用工保险和社会组织登记等优惠政策。社区服务网点的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法治支撑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村(社区)职责事项清单,健全落实村(社区)职责准入协调机制,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给村(社区)承担,对村(社区)协助职能部门的工作事项严格实行“费随事转”。全面规范、清理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推进村(社区)数据资源建设,实行村(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推动落实《党建引领城市社区治理标准体系》《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标准体系》,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研究制定智慧社区建设标准,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居民隐私保护。加强村(社区)服务档案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考核评估
本规划实施情况纳入乡镇(街道)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依据;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城乡社区治理考核重点。坚持试点引路、以点带面、有序推进,总结推广基层规划实施好经验好做法。市民政局、市发改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民政局、市发改局、市委政法委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