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工地上使用的各类柴油、汽油机械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使用气体排放超标的机械。
7. 施工车辆出入现场要严格清洗车轮,防止泥沙带出现场;运土方、渣土车辆必须封闭,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撒。
8.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序的施工。
(二)营运期环境保护措施。
1. 营运期声环境保护措施。通过选购低噪声的设备,对行驶车辆限速禁鸣,降低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区域内噪声能够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1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2. 营运期环境空气保护措施。过往的机动车辆产生的扬尘及尾气量较少,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影响,项目实施区域通过车辆一般为当地农用车,车速较慢、产生的尾气及扬尘较少,并且项目建成后机耕路为水泥路面,起尘影响得到改善,通过对过往车辆采取限速等措施后,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不大。
3. 营运期固体废物保护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变压器废抹布同生活垃圾一同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三)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 减少坡面径流量,减缓径流速度,提高土壤吸水能力和坡面抗冲能力,并尽可能抬高侵蚀基准面。
2. 采取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恢复地表植被;合理放牧。
3. 合理安排生产生活;采取打坝淤地等工程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四)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农用井岩屑用于机耕路铺路使用,钻井泥浆堆存于泥浆防渗池内,自然固化后,用于道路工程,及时处理,避免雨季造成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加快施工进程,缩短施工周期,减少影响时间;尽量采用低噪设备,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野生动物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洒水降尘,并对运送粉状材料的运输车辆加盖苫布,临时占地的表土分层剥离,分别堆放在电力设施、农用井等施工场地内,并加盖苫布,施工结束后,进行表土分层回填措施,使其逐渐恢复其原有生态系统,减轻施工期粉尘对农作物的不良影响。
四、生态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
本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农农发〔2017〕3号)《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农建发〔202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吉政发〔2022〕8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实施意见》(吉发〔2021〕10号)《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通知》(四政办发〔2022〕18号)等上位规划、相关性规划和政策性文件要求,规划实施过程中,将贯彻落实农业绿色发展理念,采用科学的管理理念和符合要求的环境治理手段,控制环境污染,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目环境控制性指标要求进行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在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环境保护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对策和减缓措施的情况下,本规划环境影响较小。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黑土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加强协调、沟通、调度等工作。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黑土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重点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进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工作联动机制。
二、完善激励机制
严格加强对黑土区耕地用途的保护与监管,加强审批与批后监管,实行考核激励机制,采取区域奖励措施,保证黑土区耕地数量与质量。进一步重视土地细碎化问题的重要性,加强培育农民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向其倾斜,加大土地流转力度,鼓励、引导土地相对集中,扩大土地集约化程度,推动适度规模化经营。
三、强化督导考核
各县(市)区因地制宜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尽快形成上下贯通、衔接一致的黑土地保护规划体系。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过程控制,建立规划反馈响应机制,有效控制规划实施中的关键过程,及时纠正实施中产生的偏差。建立规划实施工作全过程绩效评价机制。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基础上,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将黑土地保护性建设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实施年度绩效对标考核,建立规划实施督促检查和第三方评价机制,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加强对各县(市)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审计和监督。
四、加强依法保护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等黑土地保护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切实把黑土地保护纳入法治轨道,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形成联动执法工作合力,做到依法管土、依法护土、依法用土。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别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