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坚持基本标准,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梯次减负功能。继续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过渡期内逐步调整脱贫人口资助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进行倾斜支付。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分阶段、分对象、分类别调整脱贫攻坚期超常规保障措施。对三重保障制度综合减负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脱贫人口,延续脱贫攻坚期内形成的“一事一议”机制。探索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实现对脱贫人口目录外医疗费用保障待遇的过渡衔接。
4.完善养老保障和儿童关爱服务
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脱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按规定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强化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口的兜底保障,建立收住特困失能人员县级供养服务设施。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保障力度,不断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基本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5.织密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稳定提高救助水平,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三)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1.着力培育乡村扶贫产业
强化产业就业带动和综合保障兜底“两端发力”,严格执行《蛟河市扶贫产业项目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现产业扶贫项目稳定带户增收。积极开展就业扶贫、消费扶贫,持续实施“五星创建”“爱心超市”等扶志(智)载体活动。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强化全产业链支持措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新产业新业态培育,提升并推动现有扶贫产业融入当地乡村特色产业总体布局,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加强帮扶项目资产监管,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产业带动增收效果,带动脱贫户稳定增收、逐步致富。
2.持续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精准对接市场需求,根据脱贫劳动力就业愿望和培训意愿开展培训,增强脱贫人口稳定就业能力。推进发展劳务经纪人,深化与劳务输入地区合作,推动就业意愿、就业技能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规模,切实稳定脱贫劳动力外出就业。积极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延续扶贫车间扶持政策,强化返乡创业基地和相关就业载体建设,加快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创新创业,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就业。扩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范围,在农村人居环境、小型水利、乡村道路、农田整治、水土保持、产业园区、林业草原基础设施等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中,广泛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以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管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非全日制工作岗位为重点,以无法离乡、无业可就的困难人员为安置对象,统筹开发乡村公益岗位;完善岗位管理机制,实现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
八、持续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围绕聚焦激活农村资源要素,加快推进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推动要素更多向乡村集聚,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一)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1.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回头看”工作,确保清查核实工作经得起实践检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运转条件,制定且履行好日常管理制度;探索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和“账务分设”办法,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灵活、管理有效、运行稳健的集体经济发展新机制。大力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入股等方式,盘活集体资源资产,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延长产业链条,增加集体收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提前全面摸清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底数,建设拟入市地块数据库,建立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建立入市流程、交易、评估和登记管理等相关办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采取租赁、入股等方式使用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企业参与农村新业态项目,平等受让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2025年底,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升,产业发展用地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取得较大进展,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全面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