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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推进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全覆盖。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镇、城中村、城郊村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须达到90%以上,中心村、传统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须达到90%以上。推广使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指导(街道)、村(社区)准确录入基层政权和社区统计方面的数据指标,实现城乡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多方使用。开发社区户外活动场所,增强公共服务、基层治理、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功能,构建保基本、广覆盖、地域特色鲜明、线上线下资源统合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扩大和优化城乡社区服务供给。发挥基层党组织整合资源服务群众作用,规范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推动资源、管理、服务向城乡社区下沉。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制度建设,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城乡社区服务。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创建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依托大数据信息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平台,构建实体受理窗口、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的多样化服务格局,实现一站式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推动各类政务服务向镇(街道)、城乡社区延伸覆盖。

  探索完善社区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和评价机制。探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社区需求清单和资源供给清单制度,推进社区服务供给和需求协调对接,实现社区服务的精细化精准化。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供给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了解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团队参与的工作体系,逐步变政府“端菜”为群众“点菜”,提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接社区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的能力水平。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匹配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和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完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探索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培养党员、选拔基层干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制度渠道。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者分级培训制度,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实施大学生社工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22人。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围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要求,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治理主体主动服务和构建社会组织新发展格局,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全面落实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年报)、评估“三同步”制度,按照应建尽建原则,持续推进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做到脱钩不脱管。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把关,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鼓励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交叉任职。加大在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骨干中培养、发展党员力度。分级分层抓好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培训工作,“十四五”期间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轮训达到100%。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加政治认同的政治引领作用。将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中党外知识分子纳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范围,探索在政协建立社会组织界别。

  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构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体制。指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使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涉企收费、对外投资、资金往来的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双随机执法检查等工作,将社会组织基础信息、许可信息、处罚信息、收费信息、年报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不接受登记管理、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违规收费、强制入会等违法违规活动,清理“僵尸”社会组织,依法取缔未经登记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运作、自律发展。

  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围绕呼和浩特市全面建设“五宜城市”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扶持体系,到“十四五”末,新城区建有为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技能培训、管理经验输出、人才队伍培养等服务内容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提供公共服务、扩大就业渠道、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四节 加强基层现代社会工作

  推进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加大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力度,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区、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综合利用或整合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社会救助工作站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标准,在镇(街道)建设一批服务功能完备、人员素质专业、服务水平一流的社会工作站。通过直接聘用、购买服务或加强现有人员社会工作知识能力培训等方式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搭建枢纽型、立体型、综合型慈善捐赠、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平台为载体。到2025年末,实现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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