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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城镇住房保障“十四五”规划

  加快推进住房保障数字化改革。在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浙里办’)、大救助信息系统基础上,推进公租房保障“一件事”线上联办,实现资格申请、收入核对、配租管理的全流程线上“一站式”管理。同时,强化“一件事”线上线下一体建设,为特殊困难群众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建设的协同管理和服务。

  (三)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困难

  1.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基本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

  全面融入未来社区理念,打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的“幸福单元”。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全面改造、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落实城区内棚户区改造责任,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宣传工作,充分尊重改造主体意愿,坚持阳光征迁改造,充分发挥群众的集体智慧,切实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仑山路地块、北岸区块、学后路区块、老酒厂区块为焦点,开展老城区搬迁棚户区(工矿区、危旧房)改造,基本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

  庆元县在“十四五”期间规划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四个,总建筑面积20.96万平方米,完成征迁户数1000户以上。具体清单如下:

  “十四五”期间棚户区改造项目列表

  序号 区块名称 面积(万平方米)

  1 仑山路地块老旧小区改造 1.94

  2 北岸区块开发 4.41

  3 学后路区块开发 10.64

  4 老酒厂区块开发 3.97

  合计 20.96

  同时,建立健全政府引导、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推进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完善配套政策,优化项目审批。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技术规范,明确设施改造、功能配套、服务提升等建设要求。

  2.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要增加政府对棚户区整治改造的资金投入,发挥政府投入的支撑与引导作用,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善于运用国家有关政策性贷款,弥补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不足。

  对已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引导实施主体通过优化包装,安置模式调整等,实施货币化、房票化安置,推动项目加快建设、加快安置、缩短过渡周期,减少拆迁成本。

  同时要引导旧住宅区居民分摊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整治改造成本,对于扩大居住面积、修缮更新住房产权人专有的设施设备等项目支出,应由受益的住房产权人承担。对于更新改造供电、电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专项成本支出,应由各运营单位承担。

  3.建立长效的后续管理机制,巩固棚户区整治改造成果

  要在尊重群众意愿、考量居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整治改造后住宅区的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对于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推行不同等级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尚未具备引入物业管理条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居民共同负责住宅区的维护管理。

  (四)加强保障性住房日常监管,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1.健全后期管理机构,完善后期监管机制

  健全县、街道两级政府部门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机构,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政府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保障性住房转租、出借、长期空置等违规行为,完善退出机制。

  2.创新物业服务模式,营造和谐社区环境

  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模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实施专业物业服务,加强维护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水平。

  完善社区工作管理机制,协商开展社区管理活动,及时协调解决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共同营造互助友爱、和睦相处的社区环境。

  3.完善资格审核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建立与房屋交易、权属、住房公积金、民政、公安车管、社保、地税、金融等数据系统联网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信息平台,全面实现数据动态化管理和实时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

  健全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保障性住房信用记录档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申请人承诺和定期申报制度,对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加大惩戒和媒体曝光力度。

  4.完善房源分配管理制度

  综合考虑申请家庭人口数量、成员年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科学制定不同类型的分配规则和顺序,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明确进城落户农民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程序和轮侯规则,确保分配公平,稳步推进住房保障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对孤寡老人、残疾人、获得见义勇为表彰、特别贡献奖、劳动模范称号的以及居住危房的实行优先分配。

  5.完善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轮候人群数量、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以及住房价格等因素,动态调整准入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在管理机制上,完善各级政府的职责。一是落实工作责任。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积极发挥住房保障中心的协调作用,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形成合力推进的良好工作机制。二是完善联审机制,加强部门联审监督作用。根据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查的对象、范围、条件变化情况,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审核小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分配公平公正。三是完善考核机制,完善部门协同推进作用。继续加强住房保障绩效评价体系建设,逐步将评价重心从年度目标任务转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成效,提升绩效评价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建立健全由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组成的督查机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进行。

  (二)确保土地、资金等要素投入

  提高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性,土地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单独列出。进一步完善政府财政投入机制,县政府编制住房保障专项预算和年度预算,预算中优先安排住房保障资金,结合年度保障形式、融资计划、资本金比例等方面调整政府财政投入计划。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机制和工程质量监管体系

  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有序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的实施,各保障性房源建设主体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切实有计划、有目标地抓好落实。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责任,实施专项监督,深化网格管理,加大检查力度。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行住房保障终身责任制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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