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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一)信用法治化

  1.筑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根基

  加快推进地方信用立法,出台《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使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实现有法可依。研究制定细则化、补充性的配套制度,构建“1+N”信用法规制度体系。深化落实法律法规涉及信用的条款规定,推动在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订中增加信用方面的内容。

  2.以法治精神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

  《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施行后,对已经出台的信用制度和标准及时进行梳理评估,对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及时清理和规范。推动各级各部门按照法规要求,建立完善政务诚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承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惠民便企等方面的制度。开展信用标准化建设,积极参与制定和落实执行信用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持续优化信用建设的地方标准体系。

  3.在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建设中强化信用准则

  以协调信任关系、约束信用行为、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为导向,推动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道德规范建设中加强诚信行为准则的树立和普及,强化道德规范在信用教育、评价、监督等方面的功能。

  4.持续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积极拓展公开渠道,建立完善全环节公开机制,提升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增强主动性和时效性,全面构建阳光司法。强化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互动协作,健全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加强司法行政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司法行政从业人员和从业机构的信用记录与信用评价,提升信息共享和公示水平。

  专栏1: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序号 重点任务 主要内容

  1 信用立法 出台《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及配套制度。

  2 信用制度和标准建设 按照法规要求对信用制度和标准进行“规旧建新”。

  (二)信用数字化

  1.持续优化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规范化。在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基础上,制定我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形成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档案。每年动态更新《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

  数据治理智能化。探索引入区块链技术,通过人工建模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对信用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进行预警,对于数源部门漏报、错报、重复报送的数据进行智能化清洗及处理,保证信用信息及产品的权威性,实现数据真实可追溯。

  信息覆盖最大化。探索建立信用信息自主申报机制,按照“自愿注册、统一标准”的原则,依法获取市场主体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营造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环境,形成城市信用数据资源池。2.加强公共信用平台支撑

  构建省市一体化信用平台。按照省市一体化平台建设要求,通过编目规范实现基础公共信用数据统一,通过数据规范实现公共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统一,通过流程规范实现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信用服务统一,通过栏目规范实现信用网站功能统一。

  深化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机制。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全面提升“双公示”信息的上报率、合规率、及时率。完善信用数据授权查询使用机制,重点优先开放与民生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信用数据。依托杭州市社会信用大数据实验室,挖掘信用数据价值,开发面向社会应用的信用产品。

  形成信用应用功能组件池。按照“1+5+2”工作体系和省“531X” 工程要求,优化提升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针对行业监管和信用应用需求,构建“芯片式”信用组件池,使公共信用产品全面嵌入部门办事流程和业务系统。

  3.构建数字化信用风险防范体系

  政务诚信实时监督。建设政务诚信实时监督系统,对政务承诺履约、信用应用协同、政府机构和公务员失信情况等指标进行监测,实现及时预警、提前干预、督促整改,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治理效能。

  信用服务机构动态管理。建设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机构及其主要人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及公示工作,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实施动态监测和预警,督促其诚信规范经营。

  失信风险事件实时预警。建设失信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大数据技术和可视化分析系统发现失信风险分布特征,构建失信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跨行业、跨区域风险,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专栏2:推进信用数字化建设

  序号 重点任务 主要内容

  1 信用信息覆盖 推进公共、金融、市场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形成城市信用数据资源池;进行智能化数据治理,实现信用数据真实可追溯。

  2 信息产品供给 重点优先开放与民生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信用数据;构建信用应用功能的“芯片式”组件池。

  3 风险防范应用 建设政务诚信实时监督系统、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和失信风险预警系统,持续完善各系统的信用风险防范功能。

  (三)信用产业化

  1.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

  培育和引进龙头信用服务机构。引导支持我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优质企业投资经营信用服务机构,鼓励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有序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出台优惠政策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放竞争,增加高水平的信用服务供给。

  构建完善的信用服务产业链。以服务信用资产价值培育和实现为主旨,鼓励支持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商账管理等多类型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上游以提供信用调查、信用顾问咨询、信用培训辅导等服务的机构为培育重点,促进挖信和育信;中游以提供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服务的机构为培育重点,促进评信和增信;下游以提供信用市场撮合、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管理等服务的机构为培育重点,促进用信和管信。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融通创新发展,共促信用服务产业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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