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优化矿山规模结构。通过企业平等协商,采取收购、参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开采。加大品位低、规模小、效益差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矿山的整治、整合及关停力度,逐步减少小型矿山及小矿数量。到2025年底,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20%。加快重要矿种探转采进程,培育矿业产业集群,壮大矿山龙头企业,优化开发利用布局,形成数量适中、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大、中、小型矿山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3.探索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新途径。延长石墨及新材料产业链。充分发挥我市石墨及新材料产业后发优势,推进石墨矿勘查和开发利用,充分体现石墨之都优势。做强煤炭及新型能源化工产业,积极推进煤矿探转采相关工作,促进优势产能释放,为实施“煤头电尾、煤头化尾”相关项目提供充足资源保障。
(三)严格开采准入管理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原则,进一步严格矿产开采准入门槛。规划期内,新建矿山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资源保护、节约利用、服务年限、绿色矿山等指标要求。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各项活动。新建矿山要坚持生态文明建设优先原则,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1.开采规模。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新建石墨矿山原则上最低开采规模须达到大型标准,防止大矿小开,防止掠夺式开采。鼓励矿山企业建设大中型矿山,具备资源条件和销售前景的应以建设大中型矿山为主。
2.开发利用水平。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理念,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积极推进矿山尾矿及废物综合利用,持续提升矿产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水平。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合理的矿山开采系统、先进的采矿方法、回采工艺以及选冶技术和设备,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普及率。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水泥企业将灰渣等作为水泥生产配料。鼓励利用尾矿、围岩、废石等生产机制砂石。鼓励矿山废水、固体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附加值。
3.矿山环境保护。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生态恢复措施。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计划及时治理恢复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4.安全生产。新建矿山要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采矿权人拥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严格安全设施设计,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
5.监督管理。在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核准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踏勘,严格准入条件。矿山的土地占用、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必须按规定分别通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安全生产监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批,报上级部门备案。
6.责任追究。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各类矿种和矿山开采企业准入条件。对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渎职、失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一)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以国家级绿色矿山为引领,保障矿业高质量发展。
1.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企业提高矿山自动化水平,引导提升矿山开采智能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标准要求进行采选工作,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矿区和谐。
2.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生产矿山要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推动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坚持科技创新,鼓励开发和引进采、选、冶先进技术改进开发利用方式,更新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持续降低矿山生产成本,提高矿山生产效率与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节能减排与环境友好,加强信息化管理,建设现代数字化矿山。矿山的开采方式应符合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做到资源分级利用。石材类矿石鼓励采用圆盘锯、绳锯等装备开采,提高荒料率。
3.落实政策保障体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法律法规,完善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对于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在资源配置、建设用地、税收减免、融资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探索将其周边零星资源以适当方式优先配置,构建绿色矿山建设长效发展保障机制。
4.加强绿色矿山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强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创建积极性,增强公众参与意识,调动群众支持绿色矿山、参与绿色矿山创建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土地复垦责任机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显著提高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水平。
1.新建矿山。严格新建矿山准入。采矿权人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构建矿山生态保护源头预防、过程控制、采后修复机制。鼓励“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