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开采规划分区。
(1)区块设置。落实省级规划确定的开采规划区块28个,其中煤炭开采规划区块8个,石墨矿开采规划区块18个,金矿开采规划区块1个,铁矿开采规划区块1个。8个煤炭开采规划区块有6个位于鸡西国家规划矿区中;18个石墨开采规划区块有13个位于黑龙江鸡西柳毛—林口五义屯国家能源资源基地中,1个石墨开采规划区块位于黑龙江密山马来山国家规划矿区中。拟设置市级发证矿种开采规划区块22个,其中冶金辅助和化工原料非金属矿开采规划区块7个,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开采规划区块15个。1个冶金辅助和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为石英岩矿开采规划区块位于城子河区;1个含钾岩石矿开采规划区块,位于密山市杨木乡;1个方解石矿开采规划区块位于麻山区;4个大理岩矿,其中3个大理岩矿开采规划区块位于麻山区,1个大理岩矿开采规划区块位于密山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开采规划区块于麻山区2个、梨树区3个、滴道区4个、城子河区5个、恒山区1个,矿种为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引导采矿权合理设置,优化资源开发布局。建立和完善开采规划区块管理制度,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对应一个开采主体,严格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拟出让矿业权项目报同级政府同意,由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共同会商,经现场踏查依法依规据实划定开采范围。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具备规划准入条件的,依法依规设置开采规划区块。
(2)管理要求。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和招拍挂制度。探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大理岩、煤的“净矿”出让制度。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矿业权。建立用林用地用矿联合会商审批机制,开展必要的实地踏勘、联合审查,确保矿业权出让后顺利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加强矿产开采监督管理。加强对矿山企业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完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诚信退出相配套的监管体系。
6.加强砂石土矿开发管理。根据“十四五”时期投资建设需要,统筹考虑砂石土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运输、重大工程等因素,合理确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数量,有序投放砂石土采矿权。到2025年,全市砂石土矿山控制在85个以内,根据重大工程或应急项目对资源的需求情况可进行动态调整,县(市)区砂石土矿山数量指标由市级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以市场为导向,以具体建设项目为依托,以“三区三线”为依据,优化砂石土开发空间布局,坚持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最大限度减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划定砂石土集中开采区13个,当市场需求量增大、现有矿山供应能力不足需求时,优先选择在集中开采区内投放采矿权。
7.严格矿业权设置与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1)规范涉及生态红线与城镇开发边界的矿业权设置。对于勘查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内拟新设的矿业权,要求在划定具体范围时,按照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合理避让生态红线与城镇开发边界。
(2)处理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对于勘查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内拟新设的矿业权,非战略性矿产申请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对于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对于井下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3)处理好涉及草原湿地的矿业权设置。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意见。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矿产资源开发与合理利用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1.合理调控开采总量。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以及鸡西市资源特点,合理确定我市矿产资源开采总量。2025年,预计全市固体矿产开采总量在4800万吨以内,其中煤炭不超过3500万吨,非煤矿产不超过1300万吨。
2.合理调控矿山数量。综合考虑资源赋存条件、最低开采规模、市场需求、保障资源基地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按照科学布局、规模化开发、不同矿种差别化管理的要求合理调控矿山数量。2025年,矿山数量控制在230个以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1.细化最低开采规模。根据鸡西市资源分布情况,综合考虑产业布局、城镇化要求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因素,细化最低开采规模要求。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按照省总体规划要求执行,煤矿(地下开采)最低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晶质石墨最低开采规模为矿物量0.3万吨/年,水泥用大理岩矿最低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建筑用石和建筑用砂最低开采规模均为3万立方米/年。已建矿山开采规模与最低开采规模不相适应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措施,逐步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