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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社会救助“十四五”规划

  2.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

  3.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专栏一 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构建计划

  1.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构建综合救助格局。根据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划分救助群体,提升社会救助针对性,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实现困难群众全覆盖。

  2.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3.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1.完善救助标准确定方式。全面落实省定最低指导标准机制,各地在不低于省定最低指导标准基础上,可结合当地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标准,逐步提高低保人员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和2倍确定。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启动足额发放。

  2.健全救助对象认定方式。统筹考虑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刚性支出等因素,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确定救助项目和额度。推行实事求是的认定程序,对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家庭财产所属权不清、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情况,经本人(法定监护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通过乡镇(街道)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3.全面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规定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供养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严格落实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确保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机构供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定期探访制度,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确保达到与供养标准相适应的生活条件。

  专栏二 基本生活救助强基计划

  1.完善救助标准确定方式。实行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2.健全救助对象认定方式。统筹考虑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刚性支出等因素,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确定救助项目和额度。

  (三)强化急难社会救助。

  1.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说明情况。实施支出型救助,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但因医疗、教育、护理等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确认等程序,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方式予以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取消户籍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2.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统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困难群众急难救助,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应对措施,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畅通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家庭或人员,可按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先行给予急难临时救助,再履行相关审核确认手续,并确保30日内办结;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特殊人员或特殊时期下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专栏三 急难社会救助强化行动

  1.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积极开展“先行救助”;规范支出型临时救助;简化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取消急难社会救助户籍限制。

  2.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应对措施,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将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畅通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强化对特殊人员或特殊时期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与乡村振兴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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