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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大气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实施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应当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定期评估。

  (二)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引领

  切实增加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工业污染防治、移动源污染治理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物价、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

  (三)加强科技支撑,健全能力建设

  重点开展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大气污染协同控制、生态环境智慧化监控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推进“零碳”科技研发应用。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传输通道、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研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夯实科技创新基础。对环保专家库进行完善与动态更新,充分发挥环保专家库的咨询作用。

  (四)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积极开展大气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厉打击大气违法行为。加大对各类废气污染源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提升固定源、移动源等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监控水平。推动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创新。严格污染源日常监管,推行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网格长的监管职责。

  (五)强化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

  及时发布更新重点污染源的排污信息,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畅通环保投诉途径,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逐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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