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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22—2026年)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八大类场所、设施的安全间距符合有关规范要求11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符合化工集聚区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与公路距离满足要求12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第2.1条符合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集聚区内无居民居住13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第2.2条符合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和国土空间规划14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第3.1条符合符合南湖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15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第3.2条符合化工集聚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的安全防护距离满足规范要求16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第4.1条符合化工集聚区内无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17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第4.2条符合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布置于化工集聚区外经检查,南湖区化工集聚区选址和规划布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第6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

  6.1 危险化学品运输现状

  1.截至2021年底,南湖区共有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12家,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315辆。

  2.截至2021年底,南湖区无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

  3.南湖区目前已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避开饮用水源,不得在居民区停留。根据南湖区现有道路运输情况和南湖区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按就近卸载、集约用地的原则,事故车辆卸载主要依托南湖区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运输企业和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备的设施。

  6.2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规划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1.开展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规划,选取合适场地作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急停放、事故处置的专门区域;化工集聚区内应考虑或确定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放、处置的场所。

  2.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准入条件,督促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装卸、充装作业“五必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要求,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危险化学品。

  3.加大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督促运输车辆装设GPS装置,对呼吸阀、液位计、防静电接地链等重点部位,运输车辆的安全标识,车辆检测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管,提升本质安全。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放、处置场所选择基本要求:

  (1)根据提高资源利用率、确保本质安全的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放、处置场所的功能应尽量涵盖停车、检测检验、清洗,以及超载、安全隐患处置、事故车辆卸载等。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放、处置场所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中的安全防护要求。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放、处置场所应远离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储罐区及易燃材料堆场,一般应设在城市外围,接近其供应区域、仓库等危险化学品集散点,并有一定的安全隔离带。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放、处置场所的布置应按照《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T/CPCIF 0050-2020)要求,避免出现外来危险化学品车辆无序停放带来的区域安全风险。

  (5)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放、处置场所进出交通路线应尽量减少对城市的干扰,尽量避免穿越居住区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仓库集中的地区。

  (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

  1.加强各类管网设施新、改、扩建的规划制定和工程设计的监督管理,地上地下工程管线规划布局、敷设,应严格执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对安全间距以及穿越、跨越工程的安全规定。已纳入城乡规划的管网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确保管道运行安全。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阶段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隔离地带,严禁在隔离带内建设任何无关设施。

  2.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配合上级部门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健全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督促企业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提升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水平。

  3.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管线设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规范,合理选择专业容量,一次规划到位,减少城市设施的重复开挖。

  (三)饮用水源保护

  1.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应急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铁路等必要的隔离和应急防护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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