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选址和布局分析
根据对相关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情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公布、第645号修正)、《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GB/T39217-2020)、《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对化工集聚区选址和规划布局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见表5-1。
表5-1 化工集聚区选址和规划布局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备注1化工区总体布置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政策、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和化工区近期建设项目及远期发展规划等进行编制。在满足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条件时,应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GB50489-2009
第4.1.1条符合满足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2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在非城镇规划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以保护当地环境、防止污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等原则进行编制,并应与当地的地区规划相协调。GB50489-2009
第4.1.2条符合符合南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3凡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的化工区,在布置中应充分利用已有的防洪、防潮及排涝设施。新建的防洪工程设施应一次建成。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的有关规定。GB50489-2009
第4.1.10条符合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4选择厂址应根据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等发育地区。HG20571-2014
第3.1.2条符合区域地质稳定,无断裂,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g5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3)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及采矿陷落(错动)区。
4)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5)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6)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易受洪水危害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区。
8)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10)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
11)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12)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GB50489-2009
第3.1.13条符合不涉及上述地段和地区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GB50016-2014
第4.1.1条符合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布置符合要求7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GB50160-2008
第4.1.1条
第4.1.2条
第4.1.3条
第4.1.4条
第4.1.5条
第4.1.6条符合化工集聚区区域规划满足规范要求8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要求。
厂址应根据企业、相邻企业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类别,结合风向与地形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
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厂址宜位于邻近居民区或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不应位于窝风地段。有较高洁净度要求的企业,当不能远离有严重空气污染区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地区排洪沟不应通过工厂生产区。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5的规定。
相邻精细化工企业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GB51283-2020
第4.1.1条
第4.1.2条
第4.1.3条
第4.1.4条
第4.1.5条
第4.1.6条符合化工集聚区内精细化工企业厂址选择能满足规范要求9化工园区应按有关部门正式批复要求设立。
化工园区外围应设置隔离带,隔离带距离应至少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GB/T39217-2020
第6.2.1条
第6.2.6条符合化工集聚区的设立和隔离带设置符合要求10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