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着力推行集团化办学制度。建立由政府统筹,职教中心牵头组建覆盖行业、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发挥职教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参加职教集团,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集约化发展。
五、全面提升职业教育发展保障水平
(二十一)狠抓责任落实。明确政府各部门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的责任,加强对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统筹规划与管理,更好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及各行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全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建立完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二)落实经费稳定增长机制。优化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支持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一是落实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严禁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中职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可适当高于普通高中;二是落实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且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三是要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四是及时足额拨付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五是加大政府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三)健全社会力量投入政策体系。采取由政府、学习者、企事业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新机制,保证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市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
(二十四)实行税收和规费减免优惠政策。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把职业学校建设和发展纳入其中,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对职业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教学用房、实训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依法免征耕地占用税。同时,参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政策,本着“能免应免、能减尽减”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优惠政策,依照有关规定减免职业教育项目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服务型收费。
(二十五)完善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职业学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政策,积极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支付办法。
(二十六)健全就业和用人保障政策。严格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劳动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把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对于违反国家和省市就业准入制度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七)强化督导评估。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评估,重点围绕职业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职普招生比例、经费投入保障、办学条件改善、发展水平提升等方面开展督导。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未按政策要求落实投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二十八)营造良好环境。落实的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每两年评选1次,用优秀成果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富民惠民政策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果,宣传优秀毕业生事迹和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事例,大力弘扬“技能宝贵、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引导广大社会民众树立正确职业教育观念,创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激发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术技能,弘扬工匠精神,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