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预防和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完善落实入职查询、从业禁止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师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严厉打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6.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DNA数据等信息。实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开展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儿童吸毒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7.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使用童工行为的日常巡视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8.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推动建立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学生和学籍管理、转回普通学校等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四、规划实施
(一)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县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对实施规划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3.承担本规划目标任务的县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规划,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县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4.保障经费和人员投入。根据本地实际,将实施规划所需财政保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为规划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二)监测评估
1.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由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对本级规划开展年度监测,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县妇儿工委组织开展本级规划的中期和终期评估,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2.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县统计部门牵头,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中负责本规划实施情况统计监测的人员参加,制定监测方案和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信息,向县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监测组成员负责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数据上报等工作。
评估组由县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中负责本规划实施的人员参加,向县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并参加县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
县级规划的监测评估机制参照市级制定并运行,进行年度监测、中期和终期评估。县级妇儿工委向市级妇儿工委报送本级规划的年度监测报告、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3.经费保障。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4.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加强分性别统计监测,推动县级妇女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鼓励支持有关部门对妇女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加强对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
本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0年。本规划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调整,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本规划由魏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