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护和社会救助。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基金作用。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救助。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所学校作用,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2.积极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
3.社区(村)逐步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
4.提升家庭教育领域的研究水平。
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引导家长把道德养成融入家庭教育,注重用好家风涵养和熏陶儿童,开拓儿童眼界,增强法治教育,让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儿童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情怀。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坚持以儿童为本的理念,建立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及亲密友好的亲子关系,尊重儿童在家庭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发挥儿童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儿童在家庭中自主选择、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在处理儿童自身和家庭事务中,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
3.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推动村(社区)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的创建,不断完善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开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热线,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提供线上线下相互融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指导帮助家庭调适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
4.加强家庭教育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充分发挥各级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的专业作用,积极开展家庭领域的理论研究,培养壮大研究队伍,提升研究水平。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宣传普及儿童优先理念,创建适宜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2.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的影响,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
3.加强针对儿童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建设。
策略措施:
1.提供儿童优质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文化产品。规范与儿童相关的新闻出版、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厉查处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广告。规范和限制安排儿童参加商业性展演活动。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和县级文化馆、图书馆设立儿童阅读专区。宣传推介魏县文化,增强儿童爱国爱家乡情感。
2.强化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监管和防治。加强网络基本知识技能的普及和儿童媒介素养的教育宣传,增强儿童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科学合理有效控制儿童上网时间,引导儿童养成良好用网习惯。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为农村边远地区儿童安全合理使用网络提供条件。
3.打造适宜儿童成长的优良自然环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大气、水流、土壤污染治理,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倡导绿色生活方式,鼓励儿童少年做绿色低碳生活的宣传者、倡导者、践行者。
4.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中优先保护儿童。建立突发事件儿童需求评估体系,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儿童。在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和康复措施,将灾害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制定校园“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机制,确保中小学幼儿园专职保安配备率达到100%,中小学幼儿园封闭化管理达到100%,中小学幼儿园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达标率(接入公安网)达到100%,“护学岗”设置率达到100%。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县级法院少年法庭设置率达到100%。
2.县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设置率达到100%。
3.加大儿童保护领域执法力度。
策略措施:
1.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探索建立儿童保护综合执法制度和儿童救助协作制度,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依法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保障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获得有针对性的综合救助。
2.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注重培养儿童法治精神,提升儿童法律素养,运用法治副校长、以案释法、模拟法庭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引导媒体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
3.推动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禁止早婚早育和早婚辍学行为。强化村(居)委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依法纠正和处理监护人侵害儿童权益事件。符合法定情形的儿童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护,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儿童及时获得临时监护。
4.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充分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和惩戒。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抚育、教育、保护等权利。依法保障儿童和胎儿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完善支持起诉制度。对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