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养老服务产业扶持工程。推动养老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增加中高端养老产品供给,培育4家以上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佳木斯市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形成一批本土优势龙头企业和细分行业领军企业。吸引保险、医疗、地产等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建设健康养老社区、养老基地。积极发展“养老+旅游”、“养老+医疗”、“养老+地产”新业态。鼓励组建养老服务连锁机构、护理院,开展规范化和规模化经营。发挥养老服务在增加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全市养老服务领域吸纳新增就业1500人,养老产业规模得到显著提升,到2025年,老年用品供给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合理,旅居、康养服务品质显著提升。
6. 城企联动惠老工程。推动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鼓励企业积极投入参与养老服务,围绕所在区域老年人的照护需求,根据城市养老设施规划布局,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医养、社区、旅居”等类型养老床位建设。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原则,由政府提供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一揽子政策支持包,企业按约定承担公益性服务,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包,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城企双方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普惠性服务内容及CPI等因素动态调整价格机制,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普惠养老床位价格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退休金等挂钩。到2025年,推动建设养老产业重大项目2个以上,实现普惠性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质量、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7. 数字养老服务赋能工程。增强养老行业创新能力,采用新理念、新产品、新模式,充分利用现有智慧平台,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利用沉浸式全息影像等新技术,开发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智慧健康产品,在街道和社区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线上线下等老年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及家属提供高效便捷的供需对接、质量评价、远程监测、数据分析等服务,打造形成线上快速响应、线下良性互动、全程留痕监管的智慧化养老模式,有效解决为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到2025年,至少建成 2个数字化养老社区。
8. 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普及工程。扶持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镇有“院(所)”、村有“点”的设施网络。强化社会支持农村养老关爱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农村老年人协会、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面向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日常探视、居家照料、事务代办、情绪疏导、精神抚慰、资源链接等方面的服务。到2025年,80%的农村设有养老服务设施。
9.养老服务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加强物防、技防、人防等综合保障,推动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配备应急防护物资,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培养培训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演练。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统筹推进全市养老服务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作为应急救援队伍的主体作用,健全快速调动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规划指标体系
四、主要发展任务
(一)深化养老机构服务创新改革
1.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和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并且优先收住能力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以及符合优抚优待政策条件的老年人,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公办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模式,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和敬老院提质改造。建设一批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善的公办养老机构。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开展养老照护服务。科学界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面向城乡特殊困难老年人等兜底保障群体,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留守、空巢老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重点,按照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力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全面掌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底数和分布,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二)拓展延伸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参与评审验收。已建成小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各地要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建成。探索研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100%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