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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市养老服务业 “十四五”发展规划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专班,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年度工作任务、目标时间节点和具体推进措施,建立上下联动工作协调机制和项目推进机制,逐级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2.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建三江管委会要建立养老服务发展议事协调组织机构,发挥综合指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推动部门协作配合,系统解决推动养老服务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增强政府部门养老服务管理职能,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根据区域内养老服务对象数量、需求和事项实际,合理配置开展养老服务所需工作人员数量, 切实加强基层政府部门养老服务工作经办能力。

  (二)加大资金保障

  1.保障养老服务财政投入。加大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倾斜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养老服务内容,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训等服务。完善对基本养老服务补需方与补供方相结合的财力补贴机制,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扶持优质养老机构发展。按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补助范围规定,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和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

  2.吸引社会力量投入。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对公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养老服务企业运营与交由社会服务机构运营逐步消除政策差别。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允许境外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鼓励境外举办者设立非营利性(公益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举办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境外资本在本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

  (三)优化营商环境

  1.积极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打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为项目投资提供一站式工作窗口和一条龙服务。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吸引境内外资金投资全市养老服务产业,引进国内外具有先进服务技术和管理理念的优质养老机构,以及老年用品产品开发和生产企业。

  2.完善土地保障措施。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养老用地指标,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为养老用地发展需求提供用地保障。养老用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性基本农田,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养老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应适当向养老项目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方式的项目,可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综合考虑养老机构土地性质用途确定用地优惠政策,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

  3.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贯彻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加强对养老机构相关价格收费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养老机构按现行政策享受相关税费优惠;为社区提供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加快对具备条件的转供电养老服务机构一户一表改造,规范对养老机构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4.改善养老服务业融资环境。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 对从事养老服务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加强对银行收费监管,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境外资本在我市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拓宽投融资渠道。统筹利用高成长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现代服务业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模式,撬动更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鼓励引导保险资金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机构。

  (四)促进信息联通

  推动开展互联网+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服务,探索建立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开展网上备案服务。强化数据支撑,及时跟进了解国家、省养老统计指标体系建设进度,建立定期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分析。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业数据库,向符合条件的养老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有序开放数据资源,鼓励深度挖掘与应用养老服务数据, 发展数据管理和智能分析系统,提供便捷、精准、高效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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