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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市“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

  (二)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产业发展。做好中医药文化产业发展,运用传播媒介,开展我市名中医、名中药、名药材、名中医院及其他中医药产业的推介活动,重点推出中医药产业特色产品,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开辟建设特色,街道建设中医药文化街区,集中发展有中医药文化特色的诊所、养生保健机构、药店、保健产品店、道地药材专卖店等,打造我市中医药文化新名片。充分利用各种推介会、展览展会等形式推介我市中医药优质产品和优良服务。探索创作承载中医药文化的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发展新型文化产品和服务,提升中医药文化产业化发展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中医药对外合作开放。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推进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同江、抚远口岸优势,打造我市对俄中医药服务新名片。鼓励我市中医药医疗机构在国际中医药学术和文化交流中,开展动态灵活多样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逐步发挥中医药在诊疗、保健、康复等方面优势,逐步实现为俄罗斯患者服务。积极争取同江国家中药材指定口岸资质获批,拓宽中药材贸易渠道,推进中药材“口岸+基地+加工”模式,加快建设进口中药材交易市场,形成进出口、加工、批发、仓储、服务于一体的新型中药材产业集聚效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经合局、市市场监管局、佳木斯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深化中医药改革

  坚持传承创新并重,深化中医药相关改革,着力构建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人才评价体系和审评审批体系,促进中医药发展体制机制创新。

  (一)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逐步提高基层中医药人员待遇,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人员,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高层次人才评选中积极探索中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组织开展参加省级名中医评选活动。对参加省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符合职称晋升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高一级职称。(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医保措施。积极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支持和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参与DIP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加工环节)、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医保局牵头负责,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中药审评审批管理。优化中药制剂审评审批备案管理。鼓励知名中医药专家的验方转化为院内制剂。开展市内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在调剂使用过程中可以取得合理收益。(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中医药法治化水平。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不断提高中医药行业法治化水平。建立中医药监督信息化平台,提高一线中医药监督人员行政执法信息化装备配备率和中医医疗机构监督能力水平。探索建立中医药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依法依规共享信用信息,综合运用抽检、定点监测、风险预警等手段,实现精准高效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将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健全中医药监督长效机制,推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设立独立的中医药监督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中医药监督工作。充实配备中医药监督执法人员,加强中医药监督人员培训,全面提高中医药监督能力和水平。(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中医药发展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级政府要从全省和全市战略高度出发,谋划中医药发展,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中西医并重,将中医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安排方面予以倾斜。持续推动中医药相关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落地,鼓励各地探索中医药发展新模式,支持开展先行示范区建设,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统筹发展。各县(市)区卫健部门牵头做好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综合监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各地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促进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二)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完善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发挥各地中医药发展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县(市)区中医科建设,强化政策支持。加强市县两级中医药管理职能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力量。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发展。

  (三)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在中医药事业产业、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并加大支持力度。落实政府对公办中医医院的办医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政府投入政策。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推进符合条件的公立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灵活运用地方规划、用地、价格、保险、融资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打造中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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