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矿山开发规模结构。规划期内,鼓励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提升矿业开发集中度,推动矿业转型升级,逐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结构。禁止建设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矿区环境问题突出、安全无保障的矿山。规划期内,新建(改扩建)矿山具备地下开采条件的禁止露天开采,全县矿山数量控制在12个左右,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0%左右。
二、提升矿业技术结构
能源矿业。在井田构造复杂区段推广三维地震综合解译。采用和推广复合式干法选煤、煤泥分级浮选等煤炭分选技术,加快产业化进程。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突破核心技术,探索适合地区特点的煤层气及浅层地热能勘探开发模式。
非金属矿业。大理岩及建筑碎石矿开采从改变传统采矿方法入手,着力推广聚能切割爆破采矿方法,提高资源回采率。
三、优化生产要素结构
引导、支持矿山企业进行生产要素重组,升级矿山开采、选矿、加工工艺、技术装备,融入网络经济,提高劳动力素质,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逐步实现矿山企业“互联网+产品+经营+客户”的物联网运行模式。
第三节 集约高效利用矿产资源
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以大理岩等生产矿山为重点,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发、应用先进适用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矿产资源采选水平,减少储量消耗和固废排放。
加强低品位、共伴生矿产及难利用资源利用。对具有工业价值的低品位、共伴生矿,应统一规划、综合勘查、科学开采、节约利用。重点加强大理岩等矿产在开采、选矿和加工过程中对共伴生有益组份的分离提取和回收利用,提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加强低品位及难利用矿石的选冶试验研究,侧重对大理岩在冶金、化工领域等方面的综合研发利用,延深产业链。
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资源和废水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内部或不同企业之间的原料、产品、排放物合理循环,充分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尾矿资源中有用元素,通过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点开展非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在尾矿充填、机制砂、新型墙体材料等领域的综合利用与研发。规划期内强化矿山废水循环利用效率,矿业用水复用率达到相关管理部门要求。
加强机制砂石资源基地建设。推进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废石、矿渣和尾矿等机制砂石资源再生利用。立足铁岭四平连接点城市圈经济发展、重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保障需要,重点支铁岭宏运煤化工有限公司亮中煤矿等废石资源条件丰富、交通运输便利、有环境容量的地区布局一批大型机制砂生产基地,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确保砂石资源长期供需平衡,价格稳定。
第四节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一、规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新设矿业权一律以招拍挂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用矿石土类矿出让时明确集中开采区内采矿权投放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等要求,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合理利用区域内矿山总数不得超过矿山数量控制指标。
二、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审批权限审批采矿权。其它情况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合理矿业产业结构,严格矿山准入条件,矿业空间布局优化目标。县区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环境承载力、运输半径等条件,合理确定区内砂石土采矿权总量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有序投入砂石土采矿权。
全面推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加大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打击各类违法勘查行为,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
进一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动态巡查和遥感监测,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健全矿山开采和储量年报制度。对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建筑用砂石土矿开发利用与管控
第一节 砂石土类矿集中开采区划分
砂石土集中开采区划分,围绕保障本地普通建筑石料需求,统考虑城乡发展、环境与资源承载能力、基础设施和交通条件等因素,鼓励砂石资源规模化开发、绿色开采,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划定砂石土矿集中开采区8处。总面积3.2025km2。
第二节 强化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管控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鼓励规模化开发。统筹考虑城镇发展、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和交通条件,从严控制普通建筑用砂石土设置数量和布局,引导砂石土资源集中、规模及绿色开采。
严格矿业权准入、管理。实行集中开采区和最低开采规模“双控”管理已有及新立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原则上采矿权均应分布在集中开采区内;集中开采区内新建、改扩建矿山,原则上资源储量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上)且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为20万立方米/年(50万吨/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