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履行代表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强化妇联组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在制定有关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以及选拔培养女干部工作中,充分听取妇联组织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缩小男女两性差距。(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
(3)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
(4)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
(5)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妇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以及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
(6)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特困和低保家庭妇女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低收入家庭妇女根据实际需要得到专项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团市委)
(7)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均等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失能妇女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得到重点帮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妇联、市残联)
2.策略措施。
(1)完善惠及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推动制定修订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过程中,关切和保障妇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持续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支持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女性参保,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推进符合条件的妇女应保尽保,缩小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加强社会保障分性别统计、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
(2)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健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机制。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提高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成效,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妥善解决妇女在就业和失业期间生育保障问题。
(3)不断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女职工和城乡女性居民持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足妇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互补街接,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医疗救助。落实职工大病保险女职工待遇,发展宫颈癌、乳腺癌等重大疾病商业保险。
(4)促进妇女享有可持续、多层次养老保险。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促进不同区域、不同妇女群体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建立企业(职业)年金。规范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妇女养老保障水平。
(5)保障女性的失业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提高女职工的参保率。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女职工按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适时制定特殊时期失业保障政策。
(6)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增强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保障生活、促进康复的功能,探索建立新业态领域职业伤害参保机制,将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妇女纳入保障范围。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强化社会救助对困难妇女的兜底保障。实施社会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困难妇女基本生活救助。强化政策衔接,健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专项救助,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参与,加大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困难妇女的救助力度,实现符合条件的妇女应救尽救。推动建立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分性别统计,精准识别救助对象。
(8)不断满足妇女群体的社会福利需求。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提高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合理确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补贴标准。扩大适合妇女特殊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
(9)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促进养老机构提供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提高老年妇女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水平。推动专业养老服务向家庭延伸,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鼓励依托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邻里之间的互助式养老,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培养养老服务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
(10)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构建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失能妇女纳入保障范围,妥善解决其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和服务质量,推动开展长期照护服务。为家庭照料者提供照护培训、心理疏导和保险待遇支付等支持。
(11)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加强分类管理和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关爱服务。重点为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权益保护、生活帮扶、精神抚慰等关爱服务。支持留守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在乡村治理、邻里互助、留守老人儿童关爱服务中发挥作用。
(六)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推动健全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责任单位: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特邀单位)
(2)促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有效运行。(牵头单位: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特邀单位)
(3)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充分发挥妇女在法治烟台建设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特邀单位)
(4)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等市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特邀单位)
(5)严厉打击拐卖妇女、性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卫健局、市妇联等市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6)提升全社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市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7)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等市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特邀单位)
(8)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的处理权。(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妇联等市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特邀单位)
(9)保障化妆品、卫生巾等用品的妇女消费者权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10)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遭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民政局、市妇联)
2.策略措施。
(1)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法治龙口建设全过程。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将保障妇女权益相关内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男女平等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2)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发挥市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作用,探索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明确评估范围和标准,规范评估流程,细化评估指标。依法对法规政策备案审查,加强法规政策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对现行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开展性别平等评估相关培训,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将男女平等理念落实在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各环节。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3)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和参与法治龙口建设的能力。深入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引导妇女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鼓励妇女多途径参与立法、司法和普法活动。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以女性为会员主体或者以女性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等在法治龙口建设中的作用。
(4)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落实以案说法工作制度,提高全社会反家暴意识。健全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畅通部门信息共享渠道。强化预防排查,完善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落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强制报告义务。规范接警处警工作,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依法处置,并对家庭暴力警情、告诫书出具情况进行专项统计。规范临时庇护场所和紧急庇护场所管理,提升庇护服务水平。加快落实反家暴条例规定的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处罚作为不良信息被记入信用档案的加害人的惩戒。加强对受暴妇女的心理抚慰、身体康复和生活救助。加强对施暴者的警示教育和行为矫治。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
(5)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完善落实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以及妇女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深入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团伙。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正常融入社会。打击跨国跨区域拐卖妇女犯罪。
(6)加大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治理,利用大数据完善违法信息过滤、举报等功能,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依法加大对强迫、引诱幼女卖淫和智力残疾妇女卖淫的打击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常态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涉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