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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2022年1月24号)

  宜春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宜春市统计局

  2018年9月,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数据。宜春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三调”工作,历时三年多,全面查清了我市国土利用状况。本次调查以国家下发的优于1米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和江西省统一组织采购全域0.2米高分辨率航空遥感影像作为调查底图,广泛应用互联网、云计算、无人机等新技术,全程严格实行质量管控,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一、宜春市全市主要地类数据公布如下:

  (一)耕地422186.29公顷(6332794.35亩)。其中,水田336467.81公顷(5047017.15亩),旱地84835.85万公顷(1272537.75亩),水浇地882.63公顷(13239.45亩)。丰城市、高安市、樟树市等3个县(市、区)耕地面积较大,占全市耕地的58.55%。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287632.85公顷(4314492.75亩),位于2~6度(含6度)的耕地94055.48公顷(1410832.20亩),位于6~15度(含15度)的耕地30659.13公顷(459886.95亩),位于15~25度(含25度)的耕地7665.20公顷(114978亩),位于25度以上的耕地2173.63公顷(32604.45亩)。

  (二)园地40399.67公顷(605995.05亩)。其中,果园8219.9公顷(123298.50亩),茶园1975.75公顷(29636.25亩),其他园地30204.02公顷(453060.30亩)。园地主要分布在丰城市、樟树市、袁州区、高安市,占全市园地的72.06%。

  (三)林地1049091.51公顷(15736372.65亩)。其中,乔木林地711049.82公顷(10665747.30亩),竹林地242345.92公顷(3635188.80亩),灌木林地16937.84公顷(254067.60亩),其他林地78757.93公顷(1181368.95万亩)。袁州区、铜鼓县、宜丰县等3个县(市、区)林地面积较大,占全市林地的41.55%。

  (四)草地10567.52公顷(158512.80亩)。全部为其他草地。丰城市、高安市、樟树市、袁州区等4个县(市、区)草地面积较大,占全市草地的70.18%。

  (五)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7116.47公顷(2206747.05亩)。其中,城市用地15723.89公顷(235858.35亩),建制镇用地24633.90公顷(369508.50亩),村庄用地96364.51公顷(1445467.65亩),采矿用地8038.51公顷(120577.65亩),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355.66公顷(35334.90亩)。

  (六)交通运输用地49573.61公顷(743604.15亩)。其中,铁路用地2258.23公顷(33873.45亩),公路用地20225.31公顷(303379.65亩),农村道路26867.54公顷(403013.1亩),机场用地189.81公顷(2847.15亩),港口码头用地29.81公顷(447.15亩),管道运输用地2.91公顷(43.65亩)。

  (七)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31590.32公顷(1973854.80亩)。全市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主要分布在丰城市、高安市、樟树市,占全市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58.70%。

  “三调”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三调”数据成果全面客观反映了我市国土利用状况,也反映出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要坚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压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行党政同责。要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要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要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三调”成果是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规划、重要政策举措的基本依据。下一步,要推进“三调”成果部门间共享和社会化服务,做好“三调”数据持续优化和及时更新,将“三调”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统一基数、统一底图,切实发挥“三调”成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撑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宜春市各县(市、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袁州区

  (一)耕地40563.30公顷(608449.50亩)。其中,水田33866.89公顷(508003.35亩),旱地6696.34公顷(100445.10亩),水浇地 0.07公顷(1.05亩) 。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23619.67公顷(354295.05亩),位于2~6度(含6度)的耕地7095.33公顷(106429.95亩),位于6~15度(含15度)的耕地7677.75公顷(115166.25亩),位于15~25度(含25度)的耕地1721.66公顷(25824.90亩),位于25度以上的耕地448.89公顷(6733.35亩)。

  (二)园地6485.13公顷(97276.95亩)。其中,果园791.56公顷(11873.40亩),茶园101.99公顷(1529.85亩),其他园地5591.58公顷(83873.70亩)。

  (三)林地160523.19公顷(2407847.85亩)。其中,乔木林地108159.07公顷(1622386.05亩),竹林地34846.91公顷(522703.65亩),灌木林地3914.24公顷(58713.60亩),其他林地13602.97公顷(204044.55亩)。

  (四)其他草地1281.41公顷(19221.15亩)。

  (五)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7078.20公顷(406173亩)。其中,城市用地8289.24公顷(124338.6亩),建制镇用地1618.20公顷(24273亩),村庄用地15499.29公顷(232489.35亩),采矿用地1552.30公顷(23284.50亩),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19.17公顷(1787.55亩)。

  (六)交通运输用地6262.43公顷(93936.45亩)。其中,铁路用地248.93公顷(3733.95亩),公路用地2840.74公顷(42611.10亩),农村道路2993.90公顷(44908.50亩),机场用地178.02公顷(2670.30亩),管道运输用地0.84公顷(12.6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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