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嘉兴市机动车保有量为180.72万辆,陆上加油站435个,平均每个加油站服务机动车数量为4154辆。按照“十三五”期间机动车年均增速5.95%测算,“十四五”期间,到2025年全市拥有机动车在243.97万辆左右,其中新能源替代比例约20%,则燃油车在195.18万辆,计算出2025年全市约需陆上加油站470个左右。
嘉兴市现有水上加油点基本能满足船舶日常加油需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内河航运发展纲要》的规划,“十四五”期间将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的推广应用力度,持续深入推广LNG节能环保船舶,探索发展纯电力、燃料电池及氢能等动力船舶的应用,可结合实际,对原有水上加油点继续改造提升,加油点总体数量保持在40个左右为宜。
综上所述,预测到2025年,全市的加油站(点)总数控制在520个左右为宜。
第二章 “十四五”规划概述
一、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7.其他现行的国家法律和法规等
(二)规范、规程和标准
1.《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2.《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
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5.《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
6.《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7.其他有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三)相关规划、文件和资料
1.《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2.《嘉兴市综合交通规划(2019-2035)》
3.其他报告、文件和资料等
二、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切实落实“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总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融入长三角一体化战略部署,按照城乡统筹、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原则,健全成品油零售体系,促进中心城区和城镇农村成品油销售网络协调发展,建立与嘉兴市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消费需求、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成品油零售体系,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按照科学前瞻、合理布局、满足需求的原则,统筹考虑全市成品油市场发展情况,严格遵循能源市场发展趋势,适度优化成品油零售体系格局,建立与嘉兴市国民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公路发展要求相适应,满足市场需求,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品质高效的现代化加油站销售服务网络体系。到2025年,全市加油站(点)总数控制在520个左右,其中新建、改建具备电能、氢能等能源供应的综合供能站50座以上,加油站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应保证平均单站加油量不低于目前平均水平,并有所提高。
(三)基本原则
1.控制总量、提质增效。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的衔接,立足全市成品油市场发展现状,统筹安排规划布点,形成分布合理、规模适度的成品油零售体系。满足全市成品油供需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总量,推动加油站点提质增效,推动市场稳定发展。
2.优化结构、服务民生。优化空间布局,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健全网络、调整结构,达到成品油市场供需相对合理平衡。遵循能源发展趋势,加强电力、天然气、氢能等清洁能源应用供给,强化加油站综合服务功能,优化能源供给结构,满足群众多元化、便捷化用能需求。
3.守牢底线、防控风险。强化风险意识,守牢成品油安全环保底线,加油站的布点选址、建设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市场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提高应急协调能力,确保供能安全。
三、规划的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嘉兴市行政区域。
规划期限:2021—2025年。
四、加油站设置的标准
(一)加油站间距设置标准
根据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要求,本市“十四五”期间加油站布点设置应遵循以下标准:
1.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即与周边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得低于1.8公里。布点类型为城区加油站的,若所在道路与国省道、县乡道(含村道,下同)交叉,与国省道、县乡道已有最近加油站车行距离不得低于1.8公里。
2.国省道公路沿线原则上百公里加油站不超过6对(12座),即在总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8.3公里。国省道穿越城区的路段可参照城区加油站设置原则,即原则上百公里不超过6对,加油站之间车行距离不得低于1.8公里。布点类型为国省道加油站的,若所在道路与城区道路交叉,与城区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得低于1.8公里;若所在道路与县乡道交叉,与县乡道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得低于8.3公里。
3.县乡道公路沿线原则上百公里不超过5对(10座),即在总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10公里。布点类型为县乡道加油站的,若所在道路与城区道路交叉,与城区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得低于1.8公里;若所在道路与国省道交叉,与国省道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得低于8.3公里。
4.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即服务区50公里1对(2座)加油站。
5.对于年用油量1000吨以上或车辆保有量200辆以上的乡镇,目前尚无加油站的,镇区可设置加油站1个,间距标准可适当放宽,与城区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1.8公里,与国省道、县乡道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5公里。
6.人口集聚较大镇是指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15号)和《关于增补省级中心镇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3号)认定的省级中心镇,或纳入《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2号)、《关于公布小城市培育试点扩围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43号)、《关于公布第三批小城市培育试点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8号)认定的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或已通过省政府培育验收的特色小镇,可参照城区加油站设置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