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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启东市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

  (1)北部片区

  规划实施后,北部供热片区维持现状,因此不计算减排量。

  (2)西南片区

  1)现有分散小锅炉污染物排放量

  该片区不涉及小锅炉替代。

  2)现有机组污染物排放量

  该片区不涉及热电机组替代。

  3)推荐机组在外供热量和电量均相同时的污染物排放量

  该片区不涉及小锅炉和热电机组替代。

  4)热电增量部分污染物排放量(分产排污量-热电联产排污量)

  西南供热片区近期新增热负荷按142.9t/h计算,利用小时数取6500h。分产能耗按照现有小锅炉供热耗能指标计算:取供热煤耗45kgce/GJ,分产能耗10.31万tce。现状小锅炉主要为生物质锅炉。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在用生物质锅炉排放参在用燃煤锅炉标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80mg/m3、400mg/m3、400mg/m3。按照1吨标煤燃烧产生14100Nm3干烟气量,分散小锅炉年排放烟尘132.0t、二氧化硫660.0t、氮氧化物660.1t。

  推荐方案实施后新增发电机组规模为30MW,年利用小时数取6500h,厂用电率24.85%。按照供热煤耗38kgce/GJ,供电煤耗180gce/kWh测算,推荐机组能耗12.52万tce。按照1吨煤炭燃烧产生14100Nm3干烟气量测算,机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即烟尘不超过10mg/m3、二氧化硫不超过35mg/m3、氮氧化物不超过50mg/m3)测算,实施后排放量为:烟尘17.7吨、二氧化硫61.8吨、氮氧化物77.3吨。

  4)污染物减排量

  表7-3 西南部片区规划近期污染物排放量

  项目 现有小锅炉排放量 推荐机组替代现有小锅炉排放量 热电增量部分由小锅炉提供污染物排放量 热电增量部分推荐机组污染物排放量 规划近期

  减排量

  烟尘年排放量(吨) —— —— 132.0 17.7 114.4

  SO2年排放量(吨) —— —— 660.1 61.8 598.3

  NOx年排放量(吨) —— —— 660.1 88.3 571.8

  (3)东南片区

  规划实施后,东南供热片区维持现状,因此不计算减排量。

  7.3 社会影响分析

  按照本规划在启东市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对新增热负荷实施集中供热,有利于区域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市区环境质量,具有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

  规划的热电联产项目和配套供热管网项目就近招聘本地相关技术、劳务人员,可增加社会人员就业,促进本地经济增长的同时,有利于社会稳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8.1 加强组织协调

  将热电联产工作纳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的职责。市有关部门及各镇乡(园区)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和热电联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完成国家、省、市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之一,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严格考核。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衔接、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大力宣传推行热电联产对控制能源消耗、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和业务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改、财政、住建、环保等部门将进一步密切工作配合,依据职责对热电联产实施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热电联产工作,各镇(园区)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抓好落实。发展改革委负责能耗总量控制并牵头建立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推进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推广新型高效、清洁燃料使用,淘汰落后产能,改善能源结构。定期召集环保局、财政局、市管局、规划局等部门会商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解决单个部门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市场化煤/气热联动机制,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及环保成本,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进一步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科学合理制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

  环保局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做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

  住建局完善全市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供应管网控制性规划,科学规划管网线路,扩大管网覆盖范围,推进管网建设进度。

  安监局强化锅炉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锅炉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和换发审核制度。

  监察局牵头抓好热电联产督查推进工作,采取实地检查、重点督办、现场整治等手段确保完成全市淘汰任务。

  监委会严格控制新建锅炉准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锅炉不得许可安装和验收。对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和属于淘汰的在用锅炉,不得通过年检。对新投入使用的锅炉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输入数据库,纳入安全监管;对拆除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数据库进行标注,增强锅炉数据对燃煤锅炉治理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

  8.2 强化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会同经济运行、环保、住建等部门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的前期、建设、运营、退出等环节实施闭环管理,定期对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确保热电联产机组各项条件满足有关要求。实施集中供热后,供热范围内原则上能实行集中供热的用户,均应实行集中供热,企业现有的小锅炉应予以淘汰。如确实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实现集中供热的企业,应燃用清洁燃料并达标排放。已实现集中供热区域,新上项目不允许自建燃煤锅炉房供热。

  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热电联产企业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电力调度机构联网,按“以热定电”原则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优先调度。

  热电企业应全力配合支持此项工作。首先承诺“确保满足在本企业供热范围内的所有用热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热用户)对热力的压力、温度、流量、使用时间需求”,承担起必须的社会职责和法律责任;其二,书面简要说明本企业供热参数及产能和年供热保证率,热网走向及管径(流量)、主要节点的压力、温度等参数和测算依据及公式,供热收费依据及标准和结算时间。热电企业应加大热网建设投入,扩大供热范围,搞好供热服务,保证供热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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